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上海市闵行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高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男,1988年出生,已婚,户籍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居住地为上海市闵行区。2020年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其矫正期限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在社区矫正期间,高某因工作原因多次临时提出请假外出,其中有正常流程审批的,也有因个人原因申请撤销外出请假的。2021年2月26日高某提出了工作请假外出申请,执行地司法所要求其提供单位出差工单或单位证明。但在经过2月27日和2月28日两天的考虑,3月1日高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表示撤销请假申请。
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因工作和个人原因经常要外出请假。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多次个别教育,告知其社区矫正请假外出的相关规定。2021年3月2日13:45左右,高某手机APP定位显示在中国江苏省常熟市新濂中心路附近。经查,高某因开车沿沈海高速至上海市嘉定区朱桥服务区与外地单位同事交接公司样品,因朱桥服务区入口处施工,服务区入口周边设置围挡,高某驾车错过服务区临时入口且因高速不能停车掉头,所以往前行驶至董浜枢纽段掉头返回。闵行区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值班人员发现越界报警后,立即通过电话联系高某本人,通知其立刻返回配合调查。高某于2021年3月2日下午4:00左右到司法所报到,并承认外出的事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调查,制作笔录。2021年3月5日责令其至闵行区颛桥社区矫正中心,由矫正民警对其进行训诫。
高某入矫后,因个人、工作等原因多次提出请假外出申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后均予以办理请假外出手续。但对于高某在未请假的情况下违规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提请给予社区矫正对象高某训诫处罚。处罚的同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通过个别教育谈话,让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断提升法律意识,提高做事调理性,进一步改善高某社区矫正的态度,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避免因疏忽再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根据高某的本次违规情况,总结以下几点工作管理要求:
1.加强日常的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定位核查、管理,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活动轨迹。特别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夜间点名是否在居住地的情况要予以关注,如发现经常不在居住地要及时调查。工作人员加强走访,定期到高某的家庭和居住的社区进行走访,及时了解其日常的活动情况。
2.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结合高某的工作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矫正方案,及时更改矫正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执行方案。
3.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的法律意识。定期组织开展学习法律知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细则。强化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教育,告知其在实行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各项报到、学习的要求,保持手机畅通。并结合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没有遵守的规章制度进行扣分处理。
4.做好应急预案。高某在矫正期间因工作原因需要临时请假外出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高某的情况,并及时核查高某提交的外出书面证明材料。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给予高某请假外出决定,同时要及时做好高某请假外出的轨迹查看记录和回沪销假手续,避免违反请假外出相关规定。
5.运用专业矫正手段。在高某社区矫正期间,工作人员积极开展专业性矫正工作,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的在家庭、工作、社会交往上遇到的困惑,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介入开展个案服务,帮助其顺利度过社区矫正期。
【案例注解】
案例中,执行地司法所对于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因违规外出给予训诫处罚一次,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