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四川省雅安市对社区矫正对象樊某某依法决定和接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樊某某,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在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协助开展社会调查评估
宝兴籍犯罪嫌疑人樊某某,2019年8月29日0时10分许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行驶上与前方停靠在应急车道故障货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樊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1月23日,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一大队商请宝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协助开展调查评估,此时距离案发已一年之久。
值得注意的是,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一大队发函为《关于商请对樊某某进行社区风险评估的函》,其中关键用词是“商请”,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中的“委托”一词存在明显差异,这是因为在目前的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中,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一大队不属于社区矫正法规定的委托主体,鉴于此,宝兴县司法局在通过电话向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一大队详细了解其对樊某某进行评估调查的原因后,按照《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为减少办案成本,司法局决定配合开展评估调查。
为了迅速、准确、依法办理此案,最大限度地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依据,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宝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参考《四川省社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立即组织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成立调查评估小组,通过走访、谈话、查看现场等方式对樊某某的日常生活、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治安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经调查,樊某某父母在宝兴某镇经营一家微型豆腐店铺,收入微薄,其妹妹高中在读,家庭收入较为拮据。樊某某本人犯罪前一直务工补贴家用。其邻居、村(组)对樊某某本人评价较好,在该镇居住期间无不良行为、不良嗜好等,其居住地周边治安环境良好。樊某某在此案中是因为驾驶的车辆发生机械故障,加之自身驾驶经验不足导致悲剧的发生,主观上无故意及其他违法行为,事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也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宝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为了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戒与挽救并重相结合,进一步帮助樊某某更好融入社会,减轻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于同年11月30日,将相关走访调查材料反馈给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一大队,为法院判决最大限度地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依据。
2020年12月17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依法进行接收宣告
法律文书生效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将相关法律文书邮寄至雅安市宝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2020年12月17日正式成立)。2021年1月5日,樊某某到雅安市宝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宝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书面告知樊某某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任组长、志愿者、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职责。2021年1月6日上午,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对樊某某进行公开入矫宣告,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参加宣告。通过此次入矫宣告,进一步使樊某某明确身份意识、受矫意识,深刻体会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教育矫治的意义,为下一阶段对其实施教育矫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针对性制定矫正方案
入矫后,司法所及时会同矫正小组成员根据樊某某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一是加强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树牢在矫意识,使其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二是加强谈心谈话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事故的阴影。三是针对樊某某的情况在教育学习中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使其正确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事实,提升其法治意识。四是开展“学‘四史’、明初心、塑新生”学习教育活动,聚焦社会主义发展史,重点突出“信念”主题,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和唯物史观。五是鼓励其多参与公益活动,如环境卫生整治、安全劝导等,树立为社会、为他人服务的意识,提升社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可度,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社会责任感,促使其更加积极乐观地生活,重新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在此案中,宝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按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本着惩戒与挽救相结合方针,主动作为,高效履职,积极协助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一大队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对于有效甄别社区矫正对象,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法院审判提供了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的参考依据,促进此案依法高效办结,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能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樊某某不脱离家庭、更好地融入社会,也为樊某某家庭减轻了经济负担,该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
目前,社会调查评估有关规定不尽一致,容易给社区矫正机构造成理解偏差。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可以委托社会调查评估的是社区矫正决定机关。2019年10月11日,“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评估的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委托机关。”考虑到现阶段社区矫正机构人财物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就某一个案件(嫌疑人),建议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信息共享,不轻易增加委托社会调查评估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