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冯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冯某,男,1984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2021年12月16日,冯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接受社区矫正。2022年5月9日,因工作原因,冯某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至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22年4月23日,珠海市斗门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冯某变更执行地征求意见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司法所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对冯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性格特点等进行调查了解,并走访冯某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居委会。
经调查,冯某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均在珠海市斗门区某镇,居住房屋系单位租赁的商品房,单位领导和居住地居委会表示愿意接收冯某在斗门区某镇实施社区矫正,并配合司法所做好对冯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综合上述情况,司法所认为冯某符合在珠海市斗门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并将相关意见书面反馈给斗门区社区矫正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珠海市斗门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复函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接收冯某在珠海市斗门区实施社区矫正。
(二)登记接收情况
2022年5月7日,斗门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了冯某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工作人员核对后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寄送了回执,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和斗门区公安分局。5月9日,冯某到斗门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工作人员核实身份后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建立档案。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22年5月10日,冯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依法为其建立由社区矫正专干、延伸管教警察、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冯某的同事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矫正小组成员分别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四)组织宣告情况
入矫当天,司法所依法为冯某举行入矫宣告,延伸管教警察向冯某宣读有关法律文书内容、宣告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宣告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等事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进一步强化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的意识。延伸管教警察对冯某强调,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后,要严格遵守广东省和珠海市关于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按要求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随后,冯某签收了《社区矫正宣告书》。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到原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五日内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并书面回复。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原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后,在五日内送达回执,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本案中,珠海市斗门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长沙市芙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冯某变更执行地征求意见函》后,依法依规核实有关情况并书面回复意见,使冯某成功变更执行地,更加有利于接受社区矫正,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