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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对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周某依法接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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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周某,男,1996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2020年6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法律文书接收转送

2020年9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浙江省慈溪市法院寄送的关于周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核对检查、登记后,根据法院要求将有关文书转送芙蓉区检察院和芙蓉区公安分局,并在三日内向原审法院寄送了送达回执。随后与周某电话联系,确定报到时间。

二、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2020年9月15日上午,周某按通知的时间到长沙市芙蓉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工作人员通过人证比对系统对周某进行了身份验证,进一步核对法律文书和报到时间后,在湖南省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录入其基本信息、犯罪信息、图像信息、生物信息和法律文书后,指导其下载安装“在矫通”APP,告知其操作和使用规定,为其建立社区矫正档案和工作档案。通过“矫正质量评估工具”对其进行心理测评后,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之后,由监所派驻警察进行首次谈话,向其讲解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和入矫程序、要求,书面告知其矫正期间不准出境,将其有效护照和往来港澳台通行证收由社区矫正机构代为保管并做好登记。最后,书面告知其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的时间和逾期报到的法律后果。报到登记完毕后,芙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将周某报到通知书、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移交至执行地司法所。

三、司法所接收并确定矫正小组

2020年9月15日下午,周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导其在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人脸指纹考勤端口进行首次签到后,组织周某进行了入矫评估谈话,详细了解其基本情况、违法犯罪事实、犯罪原因、家庭和社关系、健康状况、工作和生活情况、思想状况、是否有特殊困难等情况,为其确立了由司法所所长、矫正专干、社区综治主任以及周某母亲组成的矫正小组。2020年9月16日,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的工作职责,与矫正小组成员商定于9月17日进行入矫宣告并通知小组成员参加。

四、组织入矫宣告

2020年9月17日,芙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对周某进行入矫宣告。宣告在芙蓉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进行,由芙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主持,派驻警察、矫正小组成员、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及其亲属参加。在记录员宣布宣告纪律后,主持人宣读了周某的判决法律文书,宣告其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监督管理规定,被剥夺或者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宣读了矫正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宣告完毕后,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在宣告书上签名并按指印,参加宣告的人员在宣告笔录上签字。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本案例中对周某的接收严格依据《社区矫正法》,依照法定程序做好法律文书接收登记、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建立档案、确定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组织入矫宣告等接收工作,整个过程严谨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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