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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决定和接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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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1987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居住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2020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缓刑期间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和教育帮扶。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核实调查情况

2020年11月10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缓刑的被告人王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道里区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并结合《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王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居所情况、一贯表现、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社会危害性内容等进行了调查了解。走访中,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为避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对王某的身份信息予以保护。调查评估后,受委托的司法所如实向道里区社区矫正机构上报了相关情况,并由道里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调查情况回函道里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情况

2020年12月1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登记手续,并告知其3日内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收王某后,根据其年龄特点为其制定了针对的矫正方案,并确立了由司法所所长、居委会干部、王某妻子、社会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三)社区矫正接收宣告情况

为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道里区社区矫正机构专门为王某组织了入矫宣告仪式,司法所长向王某宣读了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判处缓刑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告知其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同时,还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和被限制的权利。最后,王某与妻子分别在《社区矫正宣告书》和《监督帮教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调查评估是接收入矫的重要环节,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开展评估工作,有利于提高风险的预见性,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做好接收前的准备工作既要细致入微,又要遵照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应付,尤其是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抵触情绪较大的矫正对象,通过细致的调查评估工作,对日后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和监管工作至关重要,为其顺利实施社区矫正开好头、布好局。

入矫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哈尔滨市道里区社区矫正机构按照工作流程为社区矫正对象办理了接收入矫,组织了庄严的入矫宣告仪式,使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使其认清社区矫正对象身份。通过入矫宣告、入矫教育,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接受社区矫正,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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