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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蒋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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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蒋某,男,1974年8月出生,户籍地址为安徽省含山县;居住地址为普陀区。因犯非法采矿罪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矫正期限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蒋某需要核实其对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普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进行调查评估。普陀区司法局矫正中心收到普陀区人民法院调查函后,依照“两高两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对被告人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居委会意见等进行调查。经走访居委、派出所及蒋某妻子(蒋某因在羁押期间,由其妻子代理配合调查)了解到,蒋某羁押前居住于上海市普陀区,且一年前就已在此居住,且能够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办理过上海居住证。根据“两高两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及蒋某的实际情况,执行地司法所召开评议会对蒋某是否符合在本社区矫正开展讨论。司法所认为蒋某居住在此地已一年以上,蒋某无前科无吸毒记录,所犯罪行对社会危险性和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小。司法所评估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之规定,对象蒋某居住在本辖区,社会危险性较小,符合矫正条件,适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并于2021年2月18日将《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上报普陀区司法局矫正中心审批。普陀区司法局矫正中心审核相关材料后,于2月26日反馈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21年3月12日,普陀区司法局矫正中心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矫正中心检查相关文书完备并于2021年3月13日送达回执。因为蒋某最迟报到时间为3月18日,在收到法律文书前矫正中心就通过执行地司法所联系蒋某前来报到。蒋某于3月15日上午到司法局矫正中心报到。矫正中心按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通知司法所落实入矫宣告。司法所于3月18日上午对蒋某进行入矫宣告。

(三)组织宣告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在接到普陀区司法局矫正中心的宣告通知后,及时联系社区矫正对象蒋某及相关人员,并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区民警、户籍地居委会干部、矫正社工、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根据蒋某实际情况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3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普陀区司法局执行地司法所宣告室,召开社区矫正对象蒋某的入矫正宣告。在宣告会上司法所通过向蒋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的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组成成员及名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及要求、分级矫正的规定、日常行为奖惩、司法奖惩等社区矫正处遇措施。并告知蒋某如果因工作和生活原因,需要变更居住地,必须第一时间予以汇报。蒋某在宣告书上签名并作相关的承诺。

【案例注解】

审前调查评估既要以人为本,客观真实,又要符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确实不符合的应该如实提供相关建议。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蒋某居住在本辖区,社会危险性较小,符合矫正条件,适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但其刑期较长,不可控因素较多,亦或产生抵触情绪,在刑意识懈怠,所以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从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的法律精神出发,让其在现实居住地实行社区矫正,矫正小组做好之后的监管工作,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变更居住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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