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房屋买卖纠纷提起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李某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以20万的价格转让给徐某,因徐某是李某的外孙,所以转让价格很低。合同签订后,李某就为徐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截止2019年底徐某未向李某支付任何款项。李某向徐某索要无果。提请仲裁,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徐某返还房屋并协助李某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根据房屋的面积及坐落位置估算在2011年涉案房屋的价值也在40万左右,因为是祖孙(实际是母女)之间的买卖,所以价格商定的20万元,而在2019年涉案房屋的价值已经达到80万以上。
【争议焦点】
调解过程
该案件从立案科转到审理科以后,该科科长看到申请书中记载李某和徐某系祖孙关系,同时牵涉到徐某的妈妈同时系李某的女儿孙某,马上意识到本案的特殊性,在正确处理案件的同时,首先必须处理好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化解家庭矛盾。经过跟李某的代理人及徐某的妈妈孙某沟通,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不仅身份关系特殊,而且还牵涉到其他兄弟姐妹之间关于李某的赡养问题,意识到单纯说理可能说不通,还要辅以“情”。经跟分管领导及主任沟通,选定了性格温和、善于与人沟通且业务精通的葛某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希望通过葛仲裁员的调解最终能化解这一家人之间的矛盾。开庭当天,仲裁员先行庭前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分别在两个屋,仲裁员穿梭于两个屋之间进行沟通协调。葛仲裁员首先对女儿孙某一句:大姐,一看你就是个孝顺的人,把孙某说的泪眼婆娑,向仲裁员一番诉苦。待双方当事人发泄完自己的怨怼后,仲裁庭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一番家常伦理层面上的疏导,化解了母女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戾气。据双方当事人讲述,母亲李某和孙某的关系在众兄弟姐妹中最为亲密,两人一直居住在一起,平日孙某对母亲的照顾也比别的兄弟姐妹要多一些,但因这次纠纷,母亲搬去了别的兄弟姐妹家。母亲告诉仲裁员:还是想和女儿孙某住在一起,这次纠纷处理完毕后,母女两人是否还能像从前一样?仲裁员向女儿孙某转述了母亲的这一想法后,女儿孙某哭了,她告诉仲裁员:因这次误会,心里生气,母亲打电话打不通,一直联系不上,但其实心里一直挂念母亲身体,怕其他的兄弟姐妹照顾的没有自己好,想接母亲回来住。母亲的仲裁请求是: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让徐某返还房屋。经过仲裁员的协调,母亲一方给出的调解意见是女儿孙某一次性给付房款拾玖万元。但孙某生活拮据,表示一次性拿出拾玖万元很困难。仲裁员问女儿孙某涉案房屋上是否有权利限制,提出可以用涉案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来支付房款,女儿孙某马上联系了银行的业务人员,确认可以用涉案房屋抵押贷款后,立即同意了母亲一方的调解意见。母亲一方也给女儿留出了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时间。最终,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裁决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徐某付给李某房款拾玖万元,于2020年2月10日前将该款付给李某。
2、该案仲裁费由徐某承担。
3、李某不再就涉案房屋向徐某主张其他权利。
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后,李某向仲裁庭提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仲裁庭同意李某撤回仲裁申请,该起纠纷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属于撤销权消灭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就是权利存续的期间,即在此期间内权利存在,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从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的角度来说,除斥期间也是权利消灭的期间。
【结语和建议】
说到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其中一项就是仲裁有一个规模较大的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仲裁员队伍,可以根据不同案件案由,案件复杂程度,根据仲裁员不同的专长,进行仲裁员的选定和指定。同时根据多年的实践证明,选定仲裁员的时候,不仅仅要看业务水平,也要研究该仲裁员的性格、处事风格,是否适合特殊案件的审理。结合本案来看,属于民商案件中的民事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只是一件普通的二手房买卖欠款纠纷,但涉及的当事人关系特殊,表面的祖孙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实际是母女之间发生矛盾,这种最亲血缘关系之间的纠纷,处理好了依旧是母慈子孝,处理不好将会是导致母女以及其他兄弟姐妹反目成仇。此类案件的审理,就要求仲裁员性格温和,善于沟通,能够有耐心充分倾听双方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心理疏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