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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梁某某对被申请人廖某某、江西某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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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4日,申请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某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居间服务项目为江西某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某镇某村委会的约2000亩(其中500亩已调整规划为商住建设用地且完成土地收储)土地租赁使用权整体转让项目;委托事项为申请人接受江西某某公司委托,引荐江西某某公司与广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某集团”)或该公司指定人员进行接触、沟通、洽谈,在广州某某集团完成尽职调查,确认有意受让该项目后,促成双方订立有关该项目的转让合同;居间报酬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如居间成功,江西某某公司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居间服务报酬为人民币600万元整;广州某某集团与江西某某公司就江西某某公司名下的405.25亩林地、林权签订了林权转让合同,与廖某某就廖某某名下的502.5亩林地、林权签订了林权转让合同。2018年4月4日,江西某某公司工商登记投资人由廖某某1、程某2、章某某变更为广州某某集团。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按照约定完成了居间服务,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居间服务报酬600万元;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廖某某辩称:1、居间服务协议书约定的居间服务事项并未完成,居间服务报酬支付的条件不成就,不应支付报酬,2、廖某某并非适格主体,其在居间服务协议签字是履行职务行为。

被申请人江西某某公司辩称:1、涉案居间协议并非江西某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2、即使认定居间协议合法有效,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未全部完成,给付600万元居间报酬的条件并未成就,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是“广州某某集团与江西某某公司就拥有的约2000亩土地租赁使用权整体转让项目订立转让协议”。而事实上,广州某某集团并未与江西某某公司就“该公司及该公司前述约2000亩土地租赁使用权整体转让项目”签订了《林权转让合同》。

庭审中,江西某某公司自认签订居间合同时其名下只有405.2亩林以及502亩的商业用地,其中502亩属于廖某某个人名下。

【争议焦点】

1、居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人居间行为是否完成?

【裁决结果】

1、两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居间服务报酬计人民币陆佰万元整(小写:600万元);

2、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35840元,由被申请人廖某某和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径行支付给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关于合同是否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合同生效需满足四要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备实施该民事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3、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的形式要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任何一方提出足以证明该协议书签订有违背自身意愿的证据,故该《居间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依法应当得到维护。

2、居间合同申请人是否依约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是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居间合同名称变更为中介合同。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基本是平移原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有三大特征即介绍、媒介以及有偿。委托人根据居间人的介绍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促成交易,即有义务支付居间人报酬。仲裁庭认为,本案中虽约定转让租赁土地面积约2000亩,但两被申请人作为权利人,知道且应当知道其名下租赁土地面积,而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该项目整体转让的土地面积约2000亩,故该居间服务项目的核心及本质为该项目的整体转让。如果仅以合同书写的约2000亩去认定申请人的合同义务,有违公平原则。且两被申请人拥有的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某镇某村委会二组土地租赁使用权全部转让给广州某某集团,应当认定申请人居间服务成功。

【结语和建议】

居间合同作为一种常见合同形式,受合同内容、条款约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加之案情各异,一定程度就会产生不同的案件裁判观念。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起到媒介作用,其主要目的是要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关系,在满足委托人的委托内容,并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后,可以视为居间成功,居间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居间报酬。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合同约定与履行不一致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固有的稳定性也限制其不可能包罗万象,社会行为千奇百怪法律不可能一一规定。因此在适用法律时要求不能机械的适用法律条文,应当先从法律规则入手,当法律规则不能很好的解决法律问题时,再适用法律原则,通过法律原则精神去处理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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