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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深圳某信息公司对被申请人黄石某信息公司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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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9日,申请人深圳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石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研究开发“某某环保项目”,合同款总额为含税价人民币27,876,500.00元,由被申请人分13期支付。

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无法在市场上采购到合同约定的数据库Oracle 12g企业版,2018年6月8日,申请人、监理单位及用户单位三方共同确认要求在2018年6月20日完成数据库Oracle 12c企业版的采购。2018年12月27日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并形成《初验报告》,2019年5月15日,双方在签订了《某某环保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初验阶段补充协议》确认了硬件部分的产品标准,其中,确认了实体沙盘模型为24平方米,数字投影一套。2019年6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两份《工程变更单》,编号分别为SABAD-HSZHHB-GCBG-28、SABAD-HSZHHB-GCBG-10。其中,《工程变更单》SABAD-HSZHHB-GCBG-28约定因市面无法采购Oracle 12g企业版,故变更为采购Oracle 12c企业版,《工程变更单》SABAD-HSZHHB-GCBG-10约定指挥中心电子沙盘工程变更内容。《工程变更情况说明》SABAD-HSZHHB-GCBG-28-1上分项记载了支撑软件的分项核增或核减价格,其中记载数据库Oracle 12c企业版核增价格为300,000.00元,《工程变更情况说明》SABAD-HSZHHB-GCBG-10-1上记载了投影仪核增价格为115,452.00元,实体沙盘模型核增80,000.00元,两份《工程变更情况说明》中,申请人项目经理于2019年6月10日在该说明上签字并加盖申请人项目专用章,监理方于同日明确提出该项变更会影响项目总造价,提出“拟同意变更,最终以审计金额为准”的意见并签字盖章,被申请人代表于同年6月11日签字并加盖被申请人安全运维部印章。2019年6月29日,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并形成《终验报告》。后被申请人单方委托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并于2020年10与20日出具结算审核咨询报告,咨询结论为:某某环保项目送审金额为:29,361,490.00元,审定金额为26,517,617.71元,审减2,842,872.29元。2020年9月17日,双方签订了《关于某某环保项目相关价款结算的备忘录》,约定双方争议价款部分由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另查明,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出台《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人民币251,798.10元。

【争议焦点】

(一)关于数据库Oracle 12c企业版及实体沙盘变更的价款结算依据和数额认定问题。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之规定,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因此,仲裁庭认为,《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具备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合同成立。另该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因此,仲裁庭认为,本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2、双方是否协议对合同内容中涉及的数据库支撑软件和实体沙盘两项进行了变更。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以及第三组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二、证据三结合双方质证意见,可以认定双方一致同意变更数据库支撑软件Oracle 12g企业版为Oracle 12c企业版;变更电子沙盘为实体沙盘模型(素色)和激光投影工程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之规定,仲裁庭认为双方一致同意对原合同约定的数据库支撑软件和实体沙盘两个项目进行变更,属于对原合同相应内容的变更,该两个项目应当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3、以上两项变更内容的价格结算依据。

第一,根据两份《工程变更单》及其附件《工程变更情况说明》来看,两份《工程变更单》中监理单位明确了该变更会影响本项工程的总造价。《工程变更情况说明》中虽然记载了变更金额,但监理单位提出“最终金额以审计为准”的审核意见后被申请人才进行了签章,按照常理分析,可以认为是被申请人对监理单位意见的认可。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说明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对申请人提出的变更金额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应属变更合同的新要约。

第二,对于监理方和被申请人提出的新要约,申请人虽然没有直接予以书面认可,但申请人也没有提出异议,并且按照变更内容继续履行,实际上是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对新要约进行了承诺,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第九组证据承诺函和申请人在回答仲裁庭提问时的陈述,明确了对进行审计没有异议,仅对审计机构和性质存在异议。据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监理单位提出的意见,只是双方当事人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审计”有不同的理解。

第三,对于监理单位提出的“审计”应当如何理解。监理单位提出的“审计”并未明确约定系政府审计或商业审计,申请人单方认为系政府审计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为政府审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据此,监理单位提出的“审计”可以包含政府审计和商业审计,另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仲裁庭另行委托第三方审计,故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某某环保项目结算审核咨询报告》可以作为双方对数据库支撑软件和实体沙盘两个变更项目的结算依据。因此,被申请人不应当支付申请人提出的核增数据库Oracle 12c企业版的17,780.00元以及核增实体沙盘模型(素色)的80,000.00元。

(二)关于税率降低是否应当核减相应税款的问题。

第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中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显示“项目预算:3000万元(含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1“投标报价的范围为含税全包价,包括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成果的设计、制作、交付、验收、后期服务及税金等一切费用。”可知合同总价款27,876,500.00元系含税价格。该价格系申请人在投标时依据当时的税率计算了预期的利润空间所得出,与被申请人方依据招标时的税率计算的含税预算价格30,000,000.00元存在2,123,500.00元的差价,即被申请人计算的含税预算价格是其认为按当时税率计算的可以接受的全包价格,但申请人投标价已经在此基础上下降了2,123,500.00元,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申请人已经压缩了预期利润空间,在税率降低后,被申请人以避免申请人“取得额外收入”为由,要求相应核减税款,该理由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商业逻辑。

第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1“投标报价的范围为含税全包价,包括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成果的设计、制作、交付、验收、后期服务及税金等一切费用。”根据该表述,含税全包价应该是固定价格,除合同变更外,无论价格项目中任何要素价格波动,都不影响总价,这也符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仲裁庭认为,税率的降低不影响合同总价款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

第三,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请求,仅以税率降低要求核减相应税款为由拒付相应合同价款,不符合《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七条约定,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黄石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深圳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54,018.1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约定等,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了合同,但合同一方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内容而合同相对人又接受这种变更后的履行行为且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具体到本案中,《工程变更情况说明》中虽然记载了变更金额,但监理单位提出“最终金额以审计为准”的审核意见后被申请人进行了签章,可以视为被申请人对监理单位意见的认可。

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明确对进行审计无异议,仅对审计机构和性质存在异议。的确,监理单位提出的“审计”并未明确约定系政府审计或商业审计,申请人单方认为系政府审计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为政府审计,且其明确表示不接受仲裁庭另行委托第三方审计。故被申请人委托的第三方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某某环保项目结算审核咨询报告》可以作为双方对数据库支撑软件和实体沙盘两个变更项目的结算依据。

【结语和建议】

一、在民商事活动中,以实际履行行为来推断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往往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也需要更多的证据材料予以支撑。民商事主体在订立、变更、终止合同时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法律的帝王原则。若商事合同的价款属于含税包干价,无论国家对税率如何调整,这个税务风险、利益一般由受款方负担、享有,付款方不能以税率降低为由而要求下调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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