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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合同无效后工程款计算纠纷进行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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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0日,A公司与Z某某就某农房改造集聚小区工程的脚手架分项工程由Z某某分包事宜达成协议,Z某某于2014年1月进场施工。

2014年1月21日,A公司就Z某某承包提供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委托A检测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符合标准要求及符合规定的指标要求。A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在与Z某某已达成的《劳务承包协议书》上盖章确认。《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脚手架拆除时如无塔吊配合时,Z某某应予以克服。如别的班组及个人施工中人为拆除各种防护造成的返工自行修复,由A公司负责支付点工,签证零工必须在用工当月办理完签证手续,逾期不予认可;工程量计算、承包单价和结算方式为:1、地下室及1-15号楼的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60元。工程量按本工程施工图纸及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若Z某某不执行A公司有关指令、Z某某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影响到A公司工期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实现时,A公司有权自行组织人员进场作业,由此发生的作业人员工资按300元/工日进行结算,在Z某某当月结算工程款中扣除。3、付款方式为每月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主体结构封顶付至80%,外墙脚手架全部拆除后付至90%,余款在钢管全部清场后一个月内付清。4、脚手架使用周期:1-8号楼为14个月,9-15号楼为8个月;工期从每幢±0.00以上工程开始施工按实际搭设日期算起。若在约定使用周期外不能拆除,未拆除部分A公司按实际以0.15元每平方米每天给予Z某某作为费用补偿(应拆除而Z某某未拆除部分不在计算范围,该补偿已包含延期后所有人工和材料费,该款在外架拆除后五个月内分期付清);工期要求为:1、Z某某必须在接到A公司人员进场书面通知后按时、按约定组织工人进入工地。2、每月26日A公司向Z某某下达月度进度计划,Z某某必须按照月度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3、因Z某某原因未能完成月度进度计划,每发生一次罚款2万元。在履行《劳务承包协议书》过程中,A公司对钢管、扣件的使用均超过《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双方确认A公司总包的案涉工程的建筑面积计113400平方米。A公司已向Z某某支付工程款计8382672元整。现脚手架钢管、扣件已由Z某某全部拆除完毕,案涉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验收。

【争议焦点】

一、本案《劳务承包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二、Z某某是否可以主张工程款项及点工费的问题?

【裁决结果】

Z某某与A公司签属的《劳务承包协议书》虽然名为劳务承包协议,但实际Z某某不仅承包脚手架的人工,且还承包全部脚手架工程中材料,故应不属于劳务分包,而是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庭审中,Z某某明确承认自己没有脚手架工程承包施工资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Z某某因无工程承包资质,故其与A公司签署的《劳务承包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涉《劳务承包协议书》实质上属于脚手架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因脚手架仅是工程施工中的配套设施,该工程款也是属于工程款项中措施费部分,尽管至本案庭审结束时,案涉总包的土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双方签署的《劳务承包协议书》也无效,但不影响Z某某作为脚手架工程分包人向A公司主张工程款和产生的点工费。Z某某与A公司争议的点工,其实质就是工程造价项目中的计日工,结合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A公司提出须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能主张工程款项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案z某某可以主张工程款项。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该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未取得相关资质无效的情形之一,且作为第一种情况列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约支付工程价款。该解释第三条还规定了在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分情形处理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

【结语和建议】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意审查承包人的相关资质,避免因此导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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