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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汽车转让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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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3日,申请人在某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梅赛德斯奔驰一辆,车价25万元,二手车公司工作人员代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一份《二手车转让合同》,合同载明被申请人承诺车辆无事故,仅右前方有小瑕疵为车漆刮擦。申请人支付25万元购车款并取得车辆。次日,申请人驾驶该车辆时显示自动刹车功能存在故障,经修理厂检修发现,该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经过大修,车辆实际与被申请人陈述严重不符,被申请人销售商品存在欺诈。后查证,该车在2017年8月31日发生重大事故,经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162211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销售的标的车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属于根本违约,据此主张: 1.裁决被申请人返还购车款25万元,赔偿资金占用损失3万元(自2017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2019年12月14日,此后计算至款清日止);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车辆过户费用2000元;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2020年7月31日申请人提出增加确认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于2017年12月29日解除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关于申请人据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张合同解除是否成立。

【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3日二手车转让合同自2019年12月29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购车款25万元;申请人于收到购车款后,即时向被申请人返还奔驰车及车辆登记证书等随车证件,并协助被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第5.6条判别事故车之规定,当车辆车体部位出现《二手车鉴定规范》中表2包括车辆左右前纵梁等13个车体部位发生缺陷状态时(缺陷状态包括更换情形),均被认定为事故车,《二手车鉴定规范》第5.6.5条之规定,被认定为事故车的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不在规范之内。

【结语和建议】

本案系二手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所谓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二手车买卖是相对新车买卖的交易方式,二手车买卖所涉标的车的质量要求有别于新车的要求,但不能得出二手车就没有质量或品质要求。二手车的质量或品质要求应以交付时二手车正常使用下的自然损耗以及包括合理范围内的损伤修理后的现状为准。根据《二手车鉴定规范》之规定认定本案涉案车辆为事故车。有鉴于转让标的车是否为事故车对于买受人决定是否购车的合同目的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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