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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某乙律师事务所就合作协议纠纷提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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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某某公司与某甲律师事务所、王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合作方式、合作期间的入伙退伙、律师管理等主要内容。2008年12月,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合作起始、印章保管、印章交接、管理制度等共17项内容作了补充约定。2009年1月,某甲律师事务所与某某公司办理了其财务章、人名章的交接手续。2009年1月,某甲律师事务所与某某公司办理了其合同章、公章的交接手续。2010年5月,三方又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将合作时间从5年延长至10年。2012年,某甲律师事务所召开合伙人会议,与会者有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会议决定,鉴于与某某有限公司2008年11月签订的合作协议存在的问题,作出三项决议:1.停止事务所原所有印鉴(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章、财务章等)的使用,登报声明作废并启用新的印鉴;2.将事务所律师管理平台后台管理事宜收交合伙人;3.事务所所有律师管理平台申报事项以事务所盖章并王某某签字为准。

2012年10月19日,某甲律师事务所就律所管理混乱的问题向市司法局、区司法局提交自查整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对王某某律师擅自将某甲律师事务所管理事宜委托给某某有限公司一事提出批评;2.坚决废除原来的委托公司管理模式;3.做好某甲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公司的各项交接工作。2014年8月,经市司法局批准,某甲律师事务所变更为某乙律师事务所,并刻制了某乙律师事务所的印章,后被申请人某乙律师事务所开设了某乙律师事务所网站。

申请方认为,申请人在履行期内按照协议严格执行,完成了各项工作,被申请方私设网站、另刻印章等行为屡次违反《合作协议》,给申请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方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等4项费用合计190万元。

【争议焦点】

1.本案中涉及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违反了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某乙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另刻印章、开设网站的行为是否涉及违约。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某某公司与某甲律师事务所、王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合作备忘录》等系列协议,由此引入一家商业公司全面接管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且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的违规行为,应确认为无效。自2012年7月10日某甲律师事务所通过合伙人会议决议起,某某公司与某甲律师事务所、王某某所签协议已经停止履行。2014年8月11日,经市司法局批准,被申请人将某甲律师事务所变更为某乙律师事务所。某乙律师事务所以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刻制印章,开设法律服务网站对外宣传,从事律师代理业务和尽职调查业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其违反营销管理中的竞业禁止违约金、违反营销管理中的私自开设网站违约金、另行刻制印章的违约金以及办理尽职调查业务的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依法不予支持。

裁决驳回申请人某某公司的仲裁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作是否能够成立,二者间的合作关系是由《合作协议》确立的,该协议的成立、生效和履行应当受到《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引入商业公司接管律师事务所的模式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属于违规行为。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作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无权主张被申请人违约。

【结语和建议】

随着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应当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委托关系,避免利益冲突,规范业务推广,依法合理收费,保守执业秘密,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加强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为律师依法执业划出清晰的底线和红线,引领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和律师的执业朝着更规范、成熟的方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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