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采购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0日,上海某医疗公司中标黑龙江某医院2021年医疗设备保修等服务采购项目,中标价31万元。上海某医疗公司与黑龙江某医院于2021年5月27日签订《采购合同》,黑龙江某医院购置上海某医疗公司加速器设备全保服务项目,维保期限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采购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进入保修期半年后无质量问题及合同纠纷,中标方开具全额发票后30天内支付签约合同金额50%,剩余5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及合同纠纷,30天内予以一次性无息支付。2021年11月28日,半年保修期满,黑龙江某医院未付款。2022年5月27日,合同维保到期,黑龙江某医院仍未付款。2022年1月18日,黑龙江某医院通过微信向上海某医疗公司发送告知函,对上海某医疗公司提出三点维保要求并拒绝支付50%的费用。2022年3月1日起哈尔滨与上海陆续发生严重疫情,上海某医疗公司无法对黑龙江某医院三点维保要求做到现场勘查反馈。2022年6月29日,黑龙江某医院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通过微信向上海某医疗公司发送告知函,对上海某医疗公司提出五点维保要求。上海某医疗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对黑龙江某医院对维保要求进行了回复。2022年7月14日,上海某医疗公司向黑龙江某医院发送催款函,但黑龙江某医院拒绝付款。上海某医疗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采购合同》的绝大部分义务,且2022年6月29日及2022年7月15日黑龙江某医院出具的告知函均在合同期满后才送达,黑龙江某医院不应当拒不付款。双方协商未果,上海某医疗公司申请仲裁,请求:1.黑龙江某医院支付维保费31万元;2.黑龙江某医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709元,按照2021年5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3.85%基础上加收40%利息;3.黑龙江某医院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
(一)上海某医疗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应当免责;
(二)在上海某医疗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给付维保费用以及如何确定给付数额;
(三)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支付。
【裁决结果】
(一)裁决黑龙江某医院向上海某医疗公司支付维保服务费155,000元;
(二)驳回上海某医疗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关于上海某医疗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应当免责的问题。上海某医疗公司在庭审中虽认可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认为黑龙江某医院对未更换磁控管、加速管、调制柜底板配件未在合同约定的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及维修建议,应视为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于第4次保养,是因上海发生疫情,属不可抗力。仲裁庭认为,根据双方《采购合同》及附件2的相关约定,上海某医疗公司维修、保养设备时免费更新所有问题配件,磁控管、加速管、调制柜底板配件均包含在免费更新配件范围内,黑龙江某医院提供的证据体现,黑龙江某医院一直积极主张按合同约定更新配件。上海某医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更新配件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上海某医疗公司虽然主张因上海发生疫情不能按时提供第4次保养服务,但根据《采购合同》中设备维护计划,其中第4次保养应在合同生效后的第10个月内完成,至合同期限届满,上海某医疗公司应有三个月时间完成第4次保养。上海某医疗公司未提供三个月内维修人员因疫情无法赴哈尔滨对案涉设备进行保养的相关证据。上海某医疗公司未按时提供第4次保养,亦构成违约。上海某医疗公司以超过异议期及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关于在上海某医疗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维保费用是否应当支付以及支付数额的问题。上海某医疗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采购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约定,上海某医疗公司应承担黑龙江某医院衍生经济损失,并承担黑龙江某医院在其他公司购买相应配件的货款。本案中,因案涉设备已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保并正常运行,尚未发生衍生经济损失及配件货款损失。鉴于上海某医疗公司确实履行了一定的合同维保义务,黑龙江某医院虽然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更换相关配件,但案涉设备已由其他单位进行维保,黑龙江某医院也没有提供发生衍生经济损失及购买配件货款的相关证据,在双方既未对未履行部分提出合理的扣减数额,又未对未履行部分扣减数额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公平原则,认定扣减维保费的50%为宜,支持黑龙江某医院给付上海某医疗公司50%维保费,即155,000元。
(三)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采购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甲方(或用户)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本案中黑龙江某医院因上海某医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维保费,不属违约行为,不应当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对上海某医疗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本案提醒当事人在招投标采购项目中及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并明确招投标采购项目内容,按照合同内容、期限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签订合同后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