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某卫生用品公司与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委托方某信息科技公司为甲方,被委托方某卫生用品公司为乙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小轻芯卫生巾,规格为180mm、245mm、290mm、360mm、420mm五种产品,加工数量、款式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价格以双方协商确定订单为准。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样品,以此作为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并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供应,对产品实行三包。甲方承担包装设计、包装袋费用,承担版费并支付包装袋押金20000元。签订委托加工通知单,签订之日起一星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供的货品全部加工完成通知甲方验收货物后付清全部货款,甲方即可提货。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每日承担此批货总价2%的违约金,如甲方没按合同要求提货,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订金,并在提货时收取相应的仓储费及货款利息。若原材料涨价,需要对产品提高价格,乙方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在遇到天灾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导致工厂不能正常生产拖延交货期时间的,双方应该协商重新签订延期合同。本合同签署地为某卫生用品公司办公室,合同如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向签署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委托加工的五种规格卫生巾单价为:180mm迷你巾单价66元/箱;日用245mm单价64.2元;夜用290mm单价62.1元/箱;加长360mm单价58.8元/箱;特长420mm单价54元/箱。
2020年4月23日,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某卫生用品公司与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某信息科技公司经协商,重新签订第二份《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委托方某信息科技公司为甲方,被委托方某卫生用品公司为乙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双子女神系列小轻芯卫生巾,规格为245mm、290mm、420mm三种产品,加工数量、款式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价款以双方协商确定订单为准。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样品,以此作为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并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供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原材料质量要求进行加工,乙方对产品实行三包。甲方承担包装袋版费并支付包装袋押金20000元。签订委托加工通知单,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100%货款作为产品预付款,乙方提供的货品全部加工完成通知甲方验收货物后付清全部货款,甲方即可提货。货款以实际生产产品数量为准。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每日承担此批货总价的2%的违约金,如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提货,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订金,并在提货时收取相应的仓储费及货款利息。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此批货价值2%的违约金。在遇到天灾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导致工厂不能正常生产拖延交货期时间的,双方应该协商重新签订延期合同。本合同签署地为某卫生用品公司办公室,合同如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向签署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签订第二份《委托加工合同》时,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通知单《小轻芯卫生巾下单表》。其内容:(1)日用卫生巾245mm,单价71元/箱,10000箱,金额710000元;(2)夜用卫生巾290mm,单价70元/箱,10000箱,金额700000元;(3)特长夜用卫生巾420mm,单价54元/箱,2000箱,金额108000元。以上共计金额1518000元。《小轻芯卫生巾下单表》中注明:此价格含包装袋、纸箱、不含运费。另手写:交货期10天(可分批交货)最晚15天交全货。手写日期:2020.4.23。庭审时,某卫生用品公司提交的《小轻芯卫生巾下单表》证据中“特长夜用卫生巾420mm”,将单价54元/箱,手写更改为60元,该420mm品种的汇总金额手写更改为120000元,三种规格卫生巾的总金额未更改,仍为1518000元。某信息科技公司提交的《小轻芯卫生巾下单表》证据中“特长夜用卫生巾420mm”,打印的单价和该品种金额及总金额未更改。针对420mm规格卫生巾价格调整问题,某卫生用品公司主张:《小轻芯卫生巾下单表》中“小轻芯特长夜用卫生巾420mm”上调价格为60元,当时错误打印成54元,在签订合同时,手写修改双方商定的价格60元。某信息科技公司辩称:对《小轻芯卫生巾下单表》中“小轻芯特长夜用卫生巾420mm”价格,某卫生用品公司单方做了修改,与签订合同时不符,实际数量及金额均为打印数额。证人吴磊证实:卫生巾420mm价格由54元调整为60元,下单表是我们员工打印的,是我手写改为60元,合同在山亭区签订的,王洪美在场是知道的。
2019年11月25日签订第一份《委托加工合同》后,自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4月25日,某卫生用品公司向某信息科技公司交付加工卫生巾产品五次,其加工卫生巾累计货款额计712993.4元。
2020年4月23日签订第二份《委托加工合同》履行后,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8月12日,某卫生用品公司向某信息科技公司交付加工卫生巾产品11次,并出具11份《发货单》。第二份《委托加工合同》履行中,某信息科技公司又通过微信增加了部分订单,某卫生用品公司除加工合同约定的三种规格卫生巾外,又按某信息科技公司的要求,加工了一些合同未约定的其他规格的卫生巾。某卫生用品公司自认11次交付的加工货款额为1689390元。某信息科技公司对某卫生用品公司自认11次交付的加工货款1689390元,除对规格420mm单价有异议不予认可外,对其他规格卫生巾的单价及对应的合计加工款额认可。
履行第二份《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货款情况: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5日共13次,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加工款1518000元。另外,某信息科技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支付版费1830元。
综上,2019年11月25日、2020年4月23日签订的两份《委托加工合同》,自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8月12日,某卫生用品公司向某信息科技公司交付加工卫生巾产品16次,加工货款总计2402383.4元。自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4月26日,某信息科技公司共支付包装袋押金和货款合计2230992.4元,尚欠加工货款171391元。
签订第二份《委托加工合同》后,某信息科技公司提出对合同约定的420mm规格卫生巾外包装袋及公司名称予以变更,某卫生用品公司按此要求重新订购外包装袋,致使420mm规格卫生巾交付日期顺延。庭审时,某卫生用品公司提交聊天记录,证明合同约定的245mm、290mm、420mm三种规格卫生巾均变更外包装袋及公司名称,受此影响,合同约定的245mm、290mm、420mm三种规格卫生巾的交货期均应顺延。
履行第二份《委托加工合同》时,某卫生用品公司更换了履行第一份《委托加工合同》时使用的卫生巾加工材料。
履行两份《委托加工合同》后,某卫生用品公司16次交付的加工卫生巾产品,某信息科技公司已全部销售。
从两份《委托加工合同》履行情况看,双方当事人缺乏对合同应有的敬畏,合同意识较差,履行不严格,随意性较大且无书面约定,为出现合同纠纷埋下隐患。围绕欠加工货款及违约问题,双方发生争议,于是,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某卫生用品公司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委托加工货款171391元及利息59130元(利息自2020年8月13日起,暂计算至仲裁申请之日);裁决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3428元、律师费6000元;仲裁费、保全等费用由某信息科技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某信息科技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裁决某卫生用品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32524.66元;仲裁费由某卫生用品公司承担。
庭审过程中,仲裁庭积极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请求支付加工货款是否应予以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应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请求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是否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委托加工货款171391元及利息(利息以欠加工货款1713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关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35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206844.4元;仲裁费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支持比例分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关于某卫生用品公司请求支付加工货款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对支付加工货款时间,两份《委托加工合同》约定,自验收货物后付清全部货款。就本案而言,两份《委托加工合同》履行后,仲裁庭确认某信息科技公司尚欠某卫生用品公司委托加工货款171391元,某卫生用品公司请求支付委托加工货款17139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某信息科技公司应当向某卫生用品公司支付尚欠加工货款171391元。因此,仲裁庭对某卫生用品公司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二、关于某卫生用品公司请求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1.关于某卫生用品公司请求支付利息
仲裁庭认为,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具体到本案,利息实质上是某信息科技公司未依法支付加工货款给某卫生用品公司造成的损失。某卫生用品公司请求支付利息申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仲裁庭予以支持。关于利率计算标准,某卫生用品公司主张按月息一分五厘计算。仲裁庭认为,就本合同特征而言,非民间借贷,按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计算,显然不当。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实际案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较为适宜。据此,仲裁庭确认,利息计算以尚欠加工货款1713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0年8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关于某卫生用品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此批货价值2%的违约金。某信息科技公司收到委托加工货物后,未全面履行支付加工货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合案情看,仲裁庭已确认的利息计算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例,合计作为对某卫生用品公司的损失补偿,较为适中,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仲裁庭对某卫生用品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3428元予以支持。
三、关于某信息科技公司请求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某卫生用品公司加工的245mm、290mm两种规格卫生巾迟延交货,构成违约,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某卫生用品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庭审中,某卫生用品公司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降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应以实际损失数额为确认的基础。为证明其实际损失,某信息科技公司从两个方面说明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方面,交付的加工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致使投诉不断,很多下游商家都要求退款,为挽救客户和声誉补发了大量货物,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由于迟延交货,致使未能抢占市场先机,导致丢失大量市场份额,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仲裁庭审理查明,合同履行中,某卫生用品公司更换了加工材料,从某信息科技公司提供的实物证据看,更换的材料光滑一些,是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确认,更无法确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某信息科技公司提交的王洪美与下游经销商聊天记录,用以证明某卫生用品公司加工卫生巾存在质量问题,因下游经销商的身份无法确认,对该证据仲裁庭不予采纳。庭审中,某信息科技公司未提供因迟延交货丢失大量市场份额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综上,从查明的事实无法计算因某卫生用品公司更换加工材料和迟延交货给某信息科技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准确数额。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未按要求的时间交货,应每日承担此批货总价2%的违约金。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补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具体到本案,某信息科技公司未提交造成经济损失的准确数额,且违约金约定的计算比例确实较高。仲裁庭认为,结合实际案情,依据民法公平原则,违约金计算比例按每日1%的比例计算较为适宜。据此,仲裁庭确认,以245mm、290mm两种规格卫生巾迟延交付的货款额,按每日1%的比例计算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交付245mm、290mm两种规格卫生巾截止日为2020年5月8日。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此方式计算,某卫生用品公司应向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206844.4元。
【结语和建议】
关于加工合同形式的选择。加工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因为书面式合同形式有较强的证据力,在发生纠纷时,便于取证;而口头合同的证据力较差,在发生纠纷时不易证明合同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确切的证据,常常因无据可查而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通过书面文字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详尽、具体地表示出来,这不仅可以大大加强合同双方的责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书面加工合同也可以成为可信的书证,成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裁决案的重要根据,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加工合同。特别是对类似于本案这种量大、材质特殊、工艺复杂的产品加工最好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双方对于变更的部分也应及时以补充书面合同的形式进行确定。
关于加工合同中报酬条款的订立。报酬条款是加工合同非常重要的条款,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极大。对定作人而言,付款时间越晚越符合其利益,定作人常常以推迟付款时间作为约束加工人进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和获得后续服务的手段。在现如今的市场经济中,定作人的优势较为明显,但定作人需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友好协商为基础,以诚信付款为原则。对加工人而言,为了避免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于被动的境况,通常希望定作人尽早付款,在合同订立后立即付款,或者分阶段、分期付款,加工人在尽早获取报酬的同时,更应按时守量完成自己的加工任务,避免给定作人造成不必要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因此,在签订加工合同时,定作人和加工人都应重视报酬条款的积极磋商和及时订立,一旦合同成立,双方均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彼此订立合同的目的,共同打开合作共赢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