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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典当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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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新疆某典当公司与被申请人乔某典当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通过十堰仲裁委员会“互仲链”网上办案系统平台,向十堰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及仲裁费。 2022年4月15日,十堰仲裁委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受理本案,并根据双方在《典当合同》《质押合同》中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十堰仲裁委员会裁决,并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载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各方同意相关法律文书按本合同预留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作为送达方式,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的约定,向被申请人在合同中预留的电话、邮箱通过短信、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相应的仲裁文书。 经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在2022年5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依法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按照裁决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审查材料后,于2022年12月23日出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乔某名下存款。

【争议焦点】
一、《典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二、仲裁委按照该合同第十六条约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并承担仲裁费。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典当合同》《质押合同》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综合费率的约定亦符合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之规定,不存在无效之情形,故案涉《典当合同》《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三十九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本案中,双方在《典当合同》《质押合同》中第十六条均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及按照网络仲裁规则进行书面审理,仲裁条款不存在无效之情形,为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审理方式的约定亦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同时,上述合同中对送达地址进行了确认,从该约定内容来看,双方约定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明确具体,故按照该约定进行电子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送达。
【结语和建议】
随着互联网发展不断融入社会生活,互联网金融纠纷数量逐年增多,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纠纷呈现出数量大、标的小、同质化的特点,这一类型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法律事实清晰,争议不大,当事人分布在全国各地,此类纠纷急需一个更专业、更高效、更便捷的机构解决,批量集中化解的“互联网+仲裁”便应运而生。互联网仲裁主要通过网络进行程序性事项,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高效快捷,大幅度降低仲裁费用,兼顾保密性,一裁终局。同时在线立案突破时间和地域的局限,节约立案资源,可以实时查看立案状态及立案审查反馈信息,最终实现案件全流程网上进行。此外,互联网仲裁全程无纸化进行,符合了当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因此互联网仲裁,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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