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某管理处委托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因与XX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委托申请人的律师担任代理人。约定被申请人因与XX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委托申请人的律师担任代理人。《委托合同》第一条约定,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一审全部诉讼活动;第五条规定,根据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同意按下列方式向申请人交纳代理费:付伍万元整,其余通过协议再定;第七条约定,《委托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止。
2014年3月21日,XXX律师代理申请人以XX公司、XX公司和XX公司为被告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按照《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将同地段同朝向的19亩出让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被申请人处名下,并承担土地过户的全部费用;(二)判令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2021年9月5日XXX律师又代被申请人向XX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并判令三被告立即按协议约定地块的现行基准地价标准连带向原告被申请人管理处支付土地价款计人民币33642834.88元。2014年6月24日上午和2014年9月15日下午,XX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被申请人管理处与三被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XXX律师两次均出庭参加了庭审并发表了代理意见。2015年2月2日,XX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一)XX公司返还被申请人管理处购置土地价款人民币5063500.00元;(二)由XX公司赔偿被申请人管处占用上述资金的利息损失;(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XX公司承担。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委托合同》系双务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法律服务,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应当立即支付剩余代理费。代理费数额应该按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司法厅于2006年12月13日印发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行业习惯确定。经计算,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的代理费总额为人民币285214.17元×1.5倍=427821.25元,扣减已经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50000元后,还应支付剩余代理费人民币377821.25元。据此,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管理处向申请人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77821.25元;2.裁决被申请人管理处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
一、关于《委托合同》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二、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标准和数额问题。
三、关于本案仲裁费承担问题。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B管理处支付申请人A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人民币X元;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Z元(申请人A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由申请人A律师事务所承担35%,被申请人B管理处承担65%;
三、驳回申请人A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委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条文解读: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根据受托人是否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形: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形下,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在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形下,委托人仅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结语和建议】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收取律师费,一般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就应当协商一致,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作明确约定。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顾问单位的具体案件过程中,基于信赖关系,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除了约定收取一定数额的固定律师费用外,其余律师费用的收取只有约定了另行协商。结果律师承办的案件终结了,律师费用的收取确未达成一致,导致只有按照仲裁协议约定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如何确定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这是本案双方争议的关键。双方在庭审中都同意按照湖南省律师协会制订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计算律师费。但是按照律师代理的案件以起诉时争议标的为基数还是按照律师代理的案件以法院判决结果支持的数额为基数计算?是按正常标准分段累计计算还是在正常标准的基础上提供标准计算?双方意见不一,且争论较大。仲裁庭根据申请人代理被申请人案件的实际情况,找准了切合点,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裁决结果出来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非常满意,从而真正达到了定纷止争的效果。
凡事先有约定,且约定明确具体,才能杜绝纠纷的产生,这是本案给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