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日,A公司作为甲方与B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校园综合信息化项目合作协议(C学院)》(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第一条 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就C学院信息化建设达成合作。由甲方投资校园内主干网、无线宽带网络、语音部分的所需设备的建设等。由乙方投资建设校园内综合网络布线及有线宽带所需设备、一卡通系统软、硬件设备等。双方再根据校园内发展的电信翼机通用户手机话费及电信校园宽带用户收入进行分成。第二条合作内容甲方校园综合信息化项目总体合作内容包括:校园网工程项目及校园翼机通项目。乙方负责投资用于校园网(不包含有色机房到甲方机房的主干网及无线网络)及校园翼机通系统的硬件(含线路),软件和系统集成,甲方负责为系统运行提供免费安装场地,并提供乙方网络设备正常运营的基本环境(包括:电源接入,空调架设,防雷防静电,监控设备等,保证乙方网络设备正常运营)。乙方投资具体为:1、校园内综合网络布线(光缆网、电话、电视及有线宽带)及有线宽带所需设备。2、一卡通系统软件、硬件设备。3、所投资设备合作期内在中心机房的场地租金及水、电费。以最终双方认可的优化设备清单为准,详见附件二。第三条 合作年限 合作年限八年(从2011年08月01日至2019年07月31日)。……。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甲方承诺本项目范围内的通信和信息服务仅限C学院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使用权出租、转让、经营用。同时对于乙方投资的设备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作它用或除校方外的第三方使用。4.1.2乙方在甲方院内进行项目工程建设施工时,甲方须指定专人或部门提供协助和配合,为乙方在甲方的工程设计、建设及施工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资料及设计方案,并为乙方施工建设提供方便。4.1.3 为保证乙方投资效益,甲方不得与第三方进行本合同建设项目的合作。4.1.4 甲方有义务在合作期内保证乙方所建网络及设备不被人为损坏。4.1.5为确保乙方的收益,甲方应将与收益有关的数据准确提供给乙方,并允许乙方进行核查。4.1.6如给校方的资费有调整,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后按新的资费标准进行结算。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2.1 由乙方投资建设的所有系统,在合作期限内系统所有权属于乙方(以施工完成后的资产清册为准,详见附件三),合同期满系统所有权无条件归属甲方所有。4.2.2乙方需配合甲方按甲方与XXXX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协议要求组织工程建设,乙方对于投资建设的中涉及设备、材料及施工方有完全自主的选择权,同时承诺所有的设备选型及施工技术规范必须满足职教园及学校的要求(其中网络交换机必须支持IPTV的接入),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甲方须配合乙方进行各方关系的协调工作。4.2.3对于本次合作,乙方不得以资产归属问题将经营权转给第三方,妨碍甲方在XXXX职业技术学院的业务经营工作。4.2.4乙方可参与甲方在校园内的系列营销工作,并在校方提供的一卡通运营场所全程参与运营。同时配合甲方发展校园用户,共同提升项目收益。4.2.5随着技术更新,在营运期间乙方负责所投系统中相关设备的更新,尽量满足甲方网络与通信的需求。4.2.6在合作期间内,乙方负责乙方投资所建设备及网络的维护工作,为保证及时修复故障,乙方须对投资项目中易损易耗品进行一定数量的备件配备(根据具体项目商定备件比例及数量)。4.2.7乙方的施工方案须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4.2.8 乙方对于所投资的设备进行全程 7X24 小时的维护及监控,在运行维护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双方收入分成 1、双方收益范围按照C学院校园发展的电信翼机通用户(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及学生)每月手机话费账单和电信用户宽带收入(剔除欠费,具体收费标准参考附件一。)计算,分成比例:第一年至第三年甲:乙分别为60%:40%;第四年至第五年甲:乙分别为65%:35%;第六年至第八年甲:乙分别为70%:30%。2、根据附件一中资费标准,教职工在办公区域宽带采取人民币10万元/年全包的方式,故此部分乙方按每年人民币10万元的基数进行分成:第一年至第三年的收益为人民币4万元/年,第四年至第五年的收益为人民币3.5万元/年,第六年至第八年的收益为人民币3万元/年。第六条 结算周期和方式 1、收入计算依据为C学院校园发展的电信翼机通用户(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及学生)每月手机话费账单和电信用户宽带收入,收入总额是以结算周期内手机话费账单及宽带收入中费用合计数为准(剔除欠费)。甲方应将发展用户的手机话费账单及宽带收入及相关数据等按结算周期提供给乙方以便双方结算。2、结算时间为学校正式开学系统投入运行(2011年8月26日)的第一天开始,结算周期为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甲乙双方在第四个月的6日前进行分成结算,结算金额经确认后,乙方在12日以前将结算票据开至甲方,甲方则在当月20日前将结算金额支付给乙方。3、乙方应开具符合国家规定及本协议内容的服务专业发票提供给甲方。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株洲仲裁委员会裁决。”
B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20日、2015年4月30日、2015年10月12日、2016年3月11日、2016年3月21日向A公司出具《XXX职业大学城项目结算确认函》,在该确认函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宽带使用费暂不结算,且未约定结算的具体时间。A公司在未向B公司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分别于2015年8月、2017年3月、2017年9月、2018年3月对C学院的信息化建设所涉设施设备(含校园内综合网络布线及有线宽带所需设备、一卡通系统软、硬件设备等)进行升级改造,共计发生费用XXXX元;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B公司、A公司未针对该期间所涉费用进行结算确认,根据A公司计费系统提供数据,经B公司在庭审中确认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C学院电信翼机通用户手机话费共计产生收益XXXX元,由于B公司、A公司无法就费用分配达成一致,从而酿成纠纷。
【争议焦点】
一、业务收入分成基数确认之问题;
二、业务收入分成之问题;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A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B公司支付业务分成款XXXX元、宽带分成款XXXX元,合计XXXX元。
二、驳回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B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三、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A公司仲裁反请求。
【案例评析】
一、未经合同相对方认可的设备更新产生的费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不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本案中,虽合作协议中第4.2.5条约定相关设备的更新由B公司负责,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A公司单方面对原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改建、扩建,并未通知B公司,B公司也未对A公司单方面的大额投入进行审核,故A公司单方面对设备的更新投入违背了双方订立合作协议的初衷,违反了合同履行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B公司的权利,因此A公司单方投入的费用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
二、因技术混同无法区分,应按公平原则来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中,根据合作协议第二条之约定,由A公司提供电源接入、空调架设、防雷防静电、监控设备及后台的计费维护服务,由B公司提供设施设备施工等全额投资共同构成对C学院校园综合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的投资,双方从而在为C学院提供网络服务的同时获取投资回报。在合作协议履行期间,由于电子科学技术不断创新进步,为了维护市场稳定,A公司单方面分别于2015年8月、2017年3月、2017年9月、2018年3月共计投入XXXX元对原项目的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改建、扩建,该行为并无不当,同时A公司单方面的投入,也意味着C学院校园综合信息化项目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产生的业务收入XXXX元是由B公司、A公司原项目投资和A公司单方面新投入共同形成产生,新旧设施设备技术已完全混同又无法分离。庭审中,B公司、A公司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A公司单方面的新投入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业务收入中所占的份额,但综合考虑到C学院校园综合信息化项目中B公司和A公司的实际投入、合作协议期满后的设施设备的归属权、协议期满后的收益权、新旧设施设备技术已混同一体等因素,本案应按公平原则来确定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业务收入的分成基数,故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产生的业务总收入XXXX元中,划分50%(XXXX元)为A公司单方面新投入而产生的收入,另50%(XXXX元)作为B公司和A公司依据合作协议进行的原项目投入产生的业务收入分成基数。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差悬殊。
2、《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结语和建议】
一、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运用问题。
实践中,由于合同当事人本身缺乏足够的经验,或考虑不周全或者虽预见到某一事项但轻信发生概率较低,以至对某些事项在合同中缺乏规定,事后产生费用或造成损失时,合同当事各方均不愿承担责任,由此产生争议。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为了给公正裁判提供合理的支持这就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以实现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在合同对某一事项根本没有规定,无从推定的情况下,合同解释的过程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的目的、性质等理解有争议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原则;或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仍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去解释合同,以填补法律漏洞,从而维持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二、关于公平原则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运用问题。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不仅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应公平,也体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在公平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同时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导致的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以上种种,均要求裁判者应采取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民事纠纷,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稳定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保障当事人交易过程的安全性以及交易结果的公正、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