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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战略合作协议纠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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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9日,申请人(作为乙方)与被申请人(作为甲方)签订《刷脸支付项目战略合伙人合作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提供刷脸支付设备和相关技术支持,申请人付费成为其战略合伙人后,为被申请人销售推广刷脸支付设备,后续根据业绩可从被申请人处获得奖励。协议第二条合作期限约定: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壹年,自完整缴纳合作相关费用起计算;第3.1.1条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注册规范”“培训资料”“产品操作手册”以及其他与授权业务有关的文件或资料;第3.1.2.条约定:申请人根据“服务协议” “注册规范”的规定,向商户推广销售刷脸支付设备,即时受理其商户提交的注册申请,被申请人要配合申请人指导商户正确使用刷脸支付设备;第3.1.4条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统一的市场营销支持和系统操作培训;第3.1.5条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收银助手操作软件和运营后台等技术支持;第3.2.1条约定:申请人应及时向被申请人完整缴纳合作相关款项;第3.2.8条约定:本协议签订7日后不得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合作费用,亦不得将已支付货款的刷脸支付设备退还被申请人(有质量问题除外),申请人有义务将全部已支付货款的刷脸支付设备销售完毕;第4.1条约定:产品采购价格:1、蚂里奥刷脸支付设备终端(蜻蜓),型号T1-Lite-L,单价1499元/台,市场销售价1999元/台;第4.2条约定:合作相关费用见表二,申请人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本协议设备款及其他相关费用足额支付到被申请人指定账户。表二合作费用:1、收银助手软件使用费协议价5000元;2、运营后台技术服务费协议价5000元;3、宣传物料费协议价5000元;4、培训费协议价5000元;5、合作押金协议价10000元,合计30000元。关于押金退还的规定:通过申请人渠道销售的所有刷脸支付设备,在被申请人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及点亮,在本协议终止后30天内,申请人发出申请,经被申请人审核,如申请人符合规则且无任何违反协议的行为,被申请人自申请人发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合作押金。自此申请人不再获得本协议约定的后续收益、奖励或分润;第9.2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在仲裁当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9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2万元,于2019年10月25日支付了1万元,被申请人分别于当日向申请人出具了收据,收据注明“微阵合作金”。2019年10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1499元/台的价格购得蚂里奥刷脸支付设备终端(蜻蜓)1台,被申请人出具收据注明“微阵设备款”;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再次购入上述设备1台。之后,在销售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设备无法投入使用,遂向被申请人寻求帮助,但被申请人公司已人去楼空,协议约定的软件支持和培训服务,被申请人均未提供。2020年7月7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员工周树支付1500元,购得加油卡800张。另查明,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购得的2台蚂里奥刷脸支付设备终端(蜻蜓),一台申请人因自身原因遗失,另一台已无法正常使用。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4500元;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等费用。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正在注销的信息,仲裁庭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实,被申请人公司仍处于存继期间,但已于2021年6月1日进行清算备案,公告期为2021年6月1日至7月16日,同时公布了债权申报联系人系其法定代表人曾乘胜及联系电话。

【争议焦点】

1、关于“微阵合作金”的法律性质;

2、被申请人是否应当退还“微阵合作金”;

3、申请人已购买的设备是否应予退还问题;

4、加油卡是否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协议履行保证金10000元,返还产品技术服务费2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受理费1390元,处理费500元,共计189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加盟费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协议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协议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业务活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该加盟费一般是加盟即要付费,并不需要品牌持有人另外再提供其他服务。

【结语和建议】

1、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仅限于仲裁条款的约定,一般而言限于由合同产生的相关争议,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的未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费用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当事人应当按法律规定另行起诉。

2、对于由案涉合同发生的费用的性质,当事人应当从法律上进行理解,费用的性质法律性质是仲裁庭裁决的关键因素,对于是否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将起到致关重要的作用。

3、在被申请人公司已进行注销的过程中,仲裁庭应当加快审理,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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