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甲建筑公司对被申请人某乙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3日,供应方申请人(乙方)与采购方被申请人(甲方)签订《PC构件供应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卡乐昨球配套项目(员工宿舍楼装配式)工程;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员工宿舍楼A、B栋装配式PC构件;工程范围外寺面板(PCF)、预制100厚夹芯保温减重墙体板、预制200厚夹芯保温减重墙体板、预制混凝土叠合梁、预制混凝土叠合板。合同第二条“合同期”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6日,竣工期2018年5月5日。合同第三条“合同价款”约定:1、签约合同价为9815573.3元;2、合同价形式固定价;3、本合同价为PC构件到工地现场总费用,包含17%增值税,不包含员装、安装费费以及按国家和地方规范所要求进行的材料检测和现场抽检的费用等。合同第四条“供货方式、地点”约定:供货方式为施工现场供货;具体交货地点卡乐员工宿舍楼AB栋项目工地。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相关人员按相关标准对PC构件的质量进行验收,并指定专人在供应方的发货单上签收,未经甲方指定收货人签字的发货单地一律无效。合同第七条“付款”约定:1、预付款,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金额的6%,即588934元,合同签订后10天内完成支付,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组织生产。2、贷款,(1)货款支付方式:按每月进度支付本月实际完成量的75%,但在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前,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的75%;(2)计量,经签字的送货单为计量依据;(3)计价:外墙面板(PCF)单价3496.39/m3;预制100厚夹芯保温减重墙体板单价2662.74元/m3;预制200厚夹芯保温减重墙体板单价2662.74元/m3;预制混凝土叠合梁单价2763.64元/m3;预制混凝土叠合板单价2485.08元/m3;(4)支付额度,按审核后的计价额的75%进行支付。3、结算:按固定价结算,如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相关政政策执行。4、尾款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局结算审计后付至95%。5、质保金,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合同第八条“双方权责”约定:甲乙双方应按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因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论费、调查取证费等)。合同第九条约定: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不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的,每天按300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损失。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在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向常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8年3月13日完成PC构件供应,根据合同约定单价计算总价款为9751086.17元,被申请人已支付5608934元,欠付货款为4142152.17元。目前,案涉员工楼工程项目已经交付并经竣工验收,但未完成审计。为此,申请人向常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113311.145元,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倍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91224.20元(违约金自2020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2日止,共计679天,最终金额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合同尾款总金额为多少?
仲裁庭认为,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某A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周四毛、文纪平等人作为收货人在销售出货单上对收到的货物进行了签收确认,虽然被申请人对周四毛的签字不认可,仅认可文纪平的签字,但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专人收货,且被申请人对周四毛签收的货物支付过货款。另外,案涉项目的PC构件全部由申请人某A建筑公司供应,因此可以认定周四毛系被申请人某B建筑公司的授权收货人,故被申请人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案涉货物的供货数量应该以申请人提交的经签字的常德某A建筑公司销售出库单的数量为准,单价以合同的约定为准,经计算,案涉PC构件总价款为9751086.17元,欠付货款4142152.17元。
二、欠付货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是否构成违约?
仲裁庭认为,《PC构件供应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货款计量以经签字的送货单为依据,按审核后的计价额的75%进行支付,尾款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局结算审计后付至95%,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项目虽已完成竣工验收,但并未完成结算审计。因此,被申请人某B建筑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的条件并未成就,只需按合同约定支付总价款75%的货款,即7313314.63元(实际供货总价款9751086.17元×75%),被申请人某B建筑公司已经支付5608934.00元,因此还需支付1704380.63元。因被申请人截止申请人申请仲裁时,仍未付至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的规定及《PC构件供应合同》第九条第1点的约定,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申请人某A建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故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经计算,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违约金为160893.29元(1704380.63元×3.85%×1.3÷360天×679天),2021年12月3日至欠付的1704380.63元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违约金,以欠付的款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倍标准计算。对于超过75%的货款部分,待支付条件成就后,申请人某A建筑公司可以另行主张。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湖南某B建筑有限公司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常德某A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4380.63元,并支付2020年1月23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的违约金160893.29元,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欠付的1704380.63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支付。
二、被申请人湖南某B建筑有限公司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常德某A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即是把编纂民法典的重大立法任务作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的。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生成离不开一个个的合同,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对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予以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契约精神、鼓励交易,是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需要。买卖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买方有付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以全面履行为原则,即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将符合约定的数量、质量要求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款金额、结算方式支付价款。
【结语和建议】
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就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未能对应合同约定条款的事项,应结合经济交易发生的背景、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