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民间借贷纠纷提起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5日,金某向王某借款150万元,金某的朋友李某为其借款向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方于同日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自签订当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王某于当日向金某转账150万元。合同中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到期后金某无力偿还,李某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王某一直与金某、李某协商还款,但金某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
2017年9月5日,保证人李某在《担保借款合同》尾页写明以下文字:“此款由李某承担,并于2018年9月5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金某和李某一直向王某承诺还款,但仅仅是口头承诺,一直未能偿还,且金某于2018年底逃往外地躲债。
2019年1月初,王某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德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金某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15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争议焦点】
1. 被申请人李某是否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 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案件中被申请人金某逃亡外地躲债,王某没有提供金某的任何联系方式。案件受理后,从受理科转到仲裁秘书手中,仲裁秘书当即决定与另一位工作人员到金某户籍所在地德州某小区直接送达,但金某并未在家,只有其家人在家,家人称不知其下落。仲裁秘书积极与其家人沟通,告知其家人金某应当参加庭审,充分行使权利。第二天,仲裁秘书接到了金某的电话,金某积极配合并从外地赶了回来。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金某、李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王某共同偿还借款150万元,并自2016年1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申请人王某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金某、李某互负连带责任。
2.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金某、王某共同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金某、李某于2014年11月15日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中仅约定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出借人王某作为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7年5月15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李某已经免除了保证责任。但保证人李某在2017年9月5日承诺此笔款项由其承担,并于2018年9月5日前还清,是其自愿清偿金某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形成了新的借款合同,债权人王某可向其主张权利,李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系自然人,在《担保借款合同》中也并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申请人王某主张被申请人金某、李某按照年利率24%向其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涉及的《担保借款合同》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金某、李某按照年利率6%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结语和建议】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风险提示:
1.借贷双方之间的合意。借贷双方形成书面的借款协议,对借期内利率、逾期利率、还款时间、纠纷处理方式等作明确约定。
2.借款事实。大额资金出借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交付,取得转账凭证,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无证据支持。
3.注意诉讼时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三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出借人主张债权时,应当保留相关主张债权的证据。
4.慎当担保人。当在协议或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