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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实际所有人作为申请人以车辆挂靠人为被申请人就车辆过户纠纷提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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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申请人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一辆,将车辆挂靠在被申请人名下经营,双方经协商于2017年5月4日签订了涉案车辆挂靠合同。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在正常挂靠期间不收取车辆任何费用,申请人在没有任何经济、刑事、民事、交通事故等纠纷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条件配合申请人过户,被申请人保证不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申请人经营挂靠期限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有效期二年;合同期满后,申请人若不续签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终止双方的挂靠关系,否则视为申请人同意按本合同双方继续履行一个挂靠经营期限。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书面承诺,其中载明:“甲方(被申请人)在正常挂靠期间不收取车辆任何费用。乙方(申请人)在没有任何经济、刑事、民事、交通事故等纠纷的情况下甲方(被申请人)无条件配合乙方(申请人)过户,甲方(被申请人)保证不收取乙方(申请人)任何费用。”申请人亦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书,其中载明若涉案车辆有车贷未按银行或金融公司规定,因欠款不还或逾期造成的后果与被申请人无任何关系,申请人承诺承担所有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涉案车辆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未出现交通事故或者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19年5月11日清偿了按揭贷款。

申请人于2019年4月告知被申请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合同,被申请人以其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变更了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未提前请求解除合同,该合同应当延续两年的履行期限为由,不同意申请人关于协助办理车辆转移过户手续的请求,要求申请人支付管理费及各种杂费,支付续保押金10000元,并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车辆行驶证挂失后予以补办,导致该车辆无法通过车辆年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仲裁庭听取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及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调查了本案有关事实,征询了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结果公平公正。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申请人办理车牌号为XXXXX的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过户手续,包括行驶证、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保险等车辆所有档案的转移、过户;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结语和建议】

订立合同需遵循双方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对方。对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

本案中涉案合同系由被申请人提供的文本,且已经得到履行,双方已经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按照有利于守约人原则和行业惯例,被申请人应当依约配合申请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不另行收取无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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