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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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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电梯产品定制供货合同书》,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定购电梯产品24台,设备、运输、安装合计为4,640,000.00元;双方发生争议时,任一方均可向申请人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2016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电梯公司签订《电梯产品定制供货合同书》,约定被申请人向案外人电梯公司定购电梯产品24台,设备、运输、安装总价为4,640,000.00元。2019年4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开具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为3,960,000.00元。2019年4月28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发票,并出具发票签收回执单。2019年8月2日,被申请人与案外电梯公司签署22台电梯移交清单。2020年10月13日,案外人电梯公司向被申请人管理人申报了因电梯产品买卖合同产生的416,000.00元债权。2020年10月24日,申请人管理人向被申请人管理人发函要求继续履行上述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约定款4,640,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2020年11月4日,申请人管理人应被申请人管理人要求填写债权申报材料。2021年6月4日,申请人管理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债权审查认定结果通知书》,被申请人管理人认为申请人上述债权存在金额不实、主体不明的情况,对申请人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定。据此,申请人向湖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无法提供实际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申请人主张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的规定。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作出给付的行为。合同必须得到履行是“合同严守”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合同履行是实现合同订立目的的基本途径,是合同关系从产生到消亡过程的中心环节,合同履行制度是整个合同制度中最核心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交付提单、仓单等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从给付义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卖人在交付仓单、提单等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还需要交付其他一些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从给付义务的履行虽然不如主给付义务重要,但对于保障主给付义务的圆满履行却有实益,有时甚至是不可或缺,对于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存在重大影响。

【结语和建议】

合同履行是实现合同订立目的的基本途径,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双方订立合同并发生效力,且只是交付增值税发票,没有其他能证明实际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因此申请人主张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请求亦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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