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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甲公司对被申请人乙某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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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承包申请人全屋装饰装修施工工程,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总工期120个工作日,总价款为20万元。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预付工程款50%即10万元,木工进场前付二期工程款8万元,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付尾款2万元。申请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被申请人可停止施工,由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各方的违约责任均未做详细约定。但约定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还约定了具体的工程项目和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共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被申请人也进行了部分装修,后因装修工程进行中双方对施工项目和价款产生争议,2020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人表示同意,同时被申请人承诺于月底前将前期定做的窗户继续安装完毕,但未按期安装。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如再不及时安装,自己将找人定做安装,但要支付加急费。后被申请人同意不再继续为申请人安装,并承诺于12月31日退还未施工款项共计3万元,但至开庭日也未退还。2021年1月,申请人为制作窗户另向他方支付制作加急费3000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多次承诺退款却一直未退有严重欺骗申请人行为。且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拖延未安装窗户,时值冬季天气太冷,导致房屋装修停止,申请人不得不加急找人制作安装窗户并支付加急费,故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返还欠付申请人装修款3万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款合理利息,利息以3万为基数,自申请仲裁之日起至归还申请人全部工程款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急费3000元;4.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表示暂不退还装修款,也不同意支付加急费。

【争议焦点】

(一)被申请人是否应返还剩余装修款?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赔偿申请人加急制作费?

(三)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利息?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乙公司返还申请人甲某剩余装修款3万元;

(二)被申请人乙公司赔偿申请人甲某加急制作费3000元;

(三)被申请人乙公司向申请人甲某支付支付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申请仲裁之日起止至全部装修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已得到申请人认可,该合同已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被申请人多次承诺退还剩余款项,但一直未予退还,已违反双方约定,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剩余款项的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解除合同后,被申请人还承诺继续为申请人安装窗户,但直至合同解除后近一个月,被申请人也没有为申请人定做安装,仲裁庭考虑时值冬季和装修行业施工特点,申请人为已完工程保温需要并加快施工进度,支付加急制作费尽早安装符合情理,该损失亦属合理损失,由被申请人承担符合公平原则。返还剩余款项是双方解除合同后的合理安排,被申请人多次违反承诺,应承担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

【结语和建议】

双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如合同解除也应按约定及时履行相应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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