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返还保证金纠纷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称:申请人承租被申请人的房屋,但因为疫情造成经营不善而双方产生纠纷,案涉租赁合同被申请人仲裁请求支在另案中已提出仲裁请求,请求申请人赔偿损失,现申请人其曾支付的保证金申请仲裁。申请人认为疫情被法律法规明确定义为不可抗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5条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经营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大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第二条、实施房屋租金减免中第(二)款规定: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分期收取房屋租金,或者延长房屋租期,减轻其负担。所以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大连市的规定,都明确认定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而这一因素导致了申请人无法继续经营,从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保证金的意义相当于押金,正是防止承租方违约,不负责任,破产或无法联系而对商场的一种保障。因此申请人如此积极的沟通态度不应当导致保证金的损失。即使双方最终解除合同,也应退还保证金。既然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双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排除了我方违约,商场扣留保证金便没有了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应予退还或直接抵顶申请人欠付的房租和水电费。被申请人未依约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导致申请人无力经营,应退还保证金。故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保证金XXX元;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其一,申请人在案涉租赁合同项下存在违约行为且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事实已经得到大连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生效裁决的确认,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申请人自2019年12月起开始拒付案涉房屋部分租金,自2020年1月起拒付案涉房屋的水电费用,自2020年2月起拒付案涉房屋全部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案涉租赁合同项下的重大违约,经多次催告无效,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案涉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终止。鉴于申请人拒不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的租金等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大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书,认定申请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行为构成案涉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该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点在新冠疫情产生前,即便新冠疫情确系不可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不适用不可抗力,申请人以此为由请求免除违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其二,案涉保证金的性质与普通押金不同,在合法有效、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案涉租赁合同对于案涉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已经作出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不予退还案涉保证金。案涉保证金的性质与普通押金并不相同,其因适用条件不同兼具了补偿性与惩罚性。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第10条第(1)款、第(2)款之约定,申请人作为承租方在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相关费用时,被申请人作为出租方有权(但并非有义务)自案涉保证金中直接抵扣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费用。在该情况下,案涉保证金的作用在于弥补申请人未能依约按期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保证案涉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此时被抵扣的案涉保证金具有补偿性。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第21条之约定,若因申请人(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案涉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被申请人有权不予退还全部保证金。在该情况下,案涉保证金的作用在于惩罚违背契约精神,导致案涉租赁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申请人,此时不予退还的全部案涉保证金具有惩罚性。如上所述,在案渉租赁合同并未被认定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不予退还案涉保证金。申请人所述的“积极沟通态度”“并非恶意违约”等情况并非法定或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条件,也不足以对抗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三,即便案涉保证金确系押金性质,其数额也不足以覆盖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案涉保证金。另案仲裁中裁决的违约金数额仍不足以覆盖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且合同对保证金的处置已有明确约定。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特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本案中保证金的性质?
2、被申请人是否应当返还申请人缴纳的保证金?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保证金XXX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结语和建议】
(一)关于保证金的性质,对“保证金”的性质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保证金的性质为定金,则应当按照“定金”处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保证金的性质为定金,故本案中的保证金性质并非定金。
根据本案中保证金的约定,结合本案案情,案涉保证金应理解为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对于后续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金钱担保,具有“金钱”质押的法律属性,该保证金的所有权人属于申请人,由被申请人予以保管。
(二)对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当返还保证金,首先,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来看,本案合同中保证金的返还中规定:在整个租赁期限内保证金由出租方保管,出租方无须向承租方支付保证金的利息。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出租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于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出租方应在承租方已妥善履行完毕本合同第15条第(1)款所约定的义务且结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及提交所有保证金收据后三十(30)天内,将保证金或其余款(如有)无息退还给承租方。该条款明确约定在合同提前终止时,出租方应当无息退还保证金。租赁合同第20条列举式约定了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的13种情形,依据上述条款的约定,出租方应当返还保证金给承租方。而合同第21条“承租方擅自终止合同”中又约定:若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认可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包括擅自撤离该房屋),或若出租方因第20条所述情形而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即承租方根据本合同向出租方预先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若前述违约金及出租方没收的款项仍不足弥补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进行追讨。该条款将因承租方违约行为导致出租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亦视为“承租方擅自终止合同”。由此可见,该租赁合同第10条第(3)项“保证金的返还”的约定与第21条“承租方擅自终止合同”中关于没收保证金的约定存在冲突,需要适用合同解释规则和方法对合同进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保证金的设定目的来看,被申请人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用以保证申请人公用事业费用的及时支付和担保申请人全面履行合同及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该保证金对被申请人而言,具有担保申请人合同履行及优先抵扣公共事业费用、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滞纳金、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一切损失、损害的功能,该保证金具有优先补偿性,并不具有惩罚性。该租赁合同第10条第(3)项“保证金的返还”的约定更符合合同的目的、交易的习惯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外,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其次,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来看,案涉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合同依法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合同内容已无法继续履行,保证金已丧失担保功能,接受保证金的一方继续占有履约保证金于法无据,依法应当予以返还,被申请人无权继续占有案涉保证金。
最后,从保证金条款与公平原则的关系来看,公平原则是合同领域中的支配性原则之一,用以实现合同当事人之间给付义务的均衡。被申请人主张没收保证金与要求申请人承担违约金并不冲突,但没收保证金和调整违约金数额的目的均是填补守约方的损失,是为了将合同的给付行为回归公平。因此,即使合同中同时约定没收保证金与违约金、赔偿损失,也不能突破公平原则。另案裁决书对于被申请人主张的终止合同违约金、停业经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作出法律认定,也已经考虑了申请人违约程度、疫情导致被申请人经营受限等主观和客观因素,裁决结果已经涵盖了被申请人因解除合同而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本案诉争返还的保证金并未明确约定为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作为申请人单方提供的金钱担保,被申请人有权在合同期内按照约定就申请人欠缴费用行使优先抵扣的权利,但租赁合同解除且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赔偿损失时其并未要求抵扣,在被申请人全部损失已经依法经过仲裁裁决予以确认并支持的情况下,其仍要求没收保证金不予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于法无据,应当返还。
建议:仲裁庭在裁决案件过程中,对于定金或者保证金的性质需要作出判断,对于公平原则也是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