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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卢某对被申请人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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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 年7月5日卢某与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某公司对卢某的房屋进行施工装修,合同约定工期自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10月8日止,项目费用为   59 649元,工程价款为60 000元。合同签订后卢某陆续支付共计42 000元,约定余款18 000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7天内支付。但是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尚有木工、成品、家具、家电未完成,且洗手间施工现状与图纸约定不符。故卢某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的装修合同,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赔偿违约金和房屋租金损失。

某公司答辩称:一、卢某要求某公司退还支付的合同价款没有根据。二、卢某要求某公司赔偿合同违约金和赔偿房屋租金损失没有根据。根据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中规定,“卢某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某公司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凡卢某私自与施工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卢某自负,给某公司造成损失,卢某应予赔偿。”实际造成施工周期超出合同约定的原因是卢某私自要求施工方变更图纸,且未及时支付增加的款项。三、某公司要求卢某如数返还变更产生的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某公司应返还款项的具体数额,应否支持卢某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请求。

【裁决结果】

一、某公司应退还卢某具体款项数额

《装修合同》附件系经卢某与原施工方共同确认,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已对附件表格中已经完工的部分款项进行核对,卢某认为应返还7 556元,某公司认为应扣除2 300元的楼梯费用,仅同意返还5 256元。针对楼梯施工内容,双方庭审中各执一词,最终同意由仲裁委酌定。仲裁委经现场查看,确认楼梯已完成部分楼梯板的施工、未完成楼梯扶手等内容,仲裁庭酌定某公司已施工的楼梯部分工程款为2 300元中的30%即690元,即最终某公司应返还的款项为7 556-690=6 866元。

二、关于违约金和房租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合同约定工期为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至本案开庭之日,尚未完工,应当认定某公司工期违约,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装修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需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因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相关《工程项目变更单》等证据,也未见双方对工期延期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因此,某公司提出的工期未违约的理由不足;其次,卢某与某公司双方在庭审中对合同内已完工工程量核对确认,卢某认为已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为34 444元(即已付工程款42 000元-本案庭审明确要求返还的7 556元),而某公司认为合同内的已完工工程量应该是36 744元(42 000-7 556+2 300元楼梯项目)。某公司答辩状中陈述其认为工程实际产生费用为52 400元,若即便按其庭审主张的合同内已完工工程价款36 744元可推算,本案外的可能存在的增量工程款也仅为15 656元(该部分增量项目,某公司未在本案中举证,且庭审中明确另外主张权利,仲裁庭在本案中不做处理),对应《装修合同》总价款60 000元,占比约25%,即便考虑增加25%的工期也仅为22.5天(3个月*25%),不足以作为工期延误的充足抗辩理由;最后,根据仲裁庭现场察看情况,现场处于未完工状态,《合同》范围内的楼梯项目也未施工完毕,因此,某公司的施工义务未履行完毕,构成违约。因卢某既主张违约金按500元/天计算,又主张违约导致的违约损失17 680元;某公司提出违约金计算过高,申请予以调整;仲裁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适当减少违约金,按本案合同总价款金额60 000元的20%认定违约金为宜。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结语和建议】

在诉讼或仲裁中,对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志解除合同。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就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而言,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只能择一请求。对于违约金过高时,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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