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进行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某市土地管理局1991年8月30日作出的临土管地(1991)第31号《关于划拨基建用地的批复》文件、临土管字(91)拨地2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记载,因89年南区雨污合流泵站安置拆迁户的需要,将东至蔬菜公司东菜场空地;西至空地;南至铁路路留地边界;北至硫铁矿专用公路。东西长70米,南北宽东侧47米,西侧31米,面积2840平方米土地用于安置拆迁户。建设用地许可证反面绘制的平面图显示,甲占地宽为30米,乙占地宽为24米,丙占地宽为16米。2021年该宗用地因建设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予以征收,征收补偿款发放给A单位。甲、乙、丙主张该笔补偿款应归其三人所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仲裁委会员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甲、乙、丙三人是否享有涉案土地的用益物权。通过双方所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原某市土地管理局1991年8月30日作出的临土管地(1991)第31号《关于划拨基建用地的批复》文件记载,因89年南区雨污合流泵站安置拆迁户的需要,将东至蔬菜公司东菜场空地;西至空地;南至铁路路留地边界;北至硫铁矿专用公路。东西长70米,南北宽东侧47米,西侧31米,面积2840平方米土地用于安置拆迁户。原某市土地管理局作出的临土管字(91)拨地2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记载,用地单位为市城建局;用地性质为安置拆迁户;用地总面积为2840平方米。长70米,宽东47米、西31米;批准文件及投资为临土管地字(1991)第31号;用地范围为东至蔬菜公司东菜场空地、西至空地、南至铁路路留地边界、北至硫铁矿专用公路。建设用地许可证反面绘制平面图一张,时间为1991年10月28日。根据平面图记载,甲占地宽为30米,乙占地宽为24米,丙占地宽为16米。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因89年南区雨污合流泵站安置拆迁户的需要,将东至蔬菜公司东菜场空地、西至空地、南至铁路路留地边界、北至硫铁矿专用公路,占地面积为2840平方米土地用于安置拆迁户。原某市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将上述土地用于安置拆迁户,建设用地许可证记载单位为市城建局,反面平面图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所获得用地位置和面积,足以证明该宗用地已经在1991年10月28日用于安置甲、乙、丙三人。
争议焦点二:涉案土地获得的补偿款应当如何分配。甲、乙、丙三人因原有房屋被拆迁后获得享有案争用地的使用权益,三人要求A单位就其拆迁获得的利益给予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如三人权益不被保护,则有失公平原则。参照案涉用地在征收时的单价,酌情考虑A单位在拆迁过程中和对案涉用地管理中适当的支出,按照A单位获得补偿款的85%给予甲、乙、丙三人补偿为宜。三人在本案中选择共同主张涉案用地的权益,涉案用地虽有平面图,但无法准确记载三人的各自具体面积,由三人共同主张权利并无不妥,但三人各自应获得补偿款数额不做分割。
【裁决结果】
A单位于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甲、乙、丙支付补偿款669219.7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要区分未办理的原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也明文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的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因房屋被拆迁获得了新的安置土地,但仅办理了部分相关手续,这里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拆迁安置的土地被再次拆迁后,如果不给予一定的补偿,三人实质上从未取得任何的相关补偿,有失公平原则。
【结语和建议】
针对历史原因造成的有些土地未办理使用权属登记,在征收补偿时应当分情况区别,不能一概而论。既要做到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还要可虑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实际情况,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