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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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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5日,申请人王先生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将位于大武口区某小区X号房屋与申请人王先生的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协议签订后,申请人王先生将拆迁房屋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交付房屋至今,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王先生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涉案房屋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依法查封,后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法解除查封。王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王先生办理位于大武口区某小区X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逾期办理不动产登记证违约金37428.48元。

【争议焦点】

1.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能否办理;

2.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承担迟延办证违约金的问题。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石嘴山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申请人王先生办理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小区X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2.被申请人石嘴山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先生逾期办证违约金37428.48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能否办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了拆迁房屋,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将安置房屋交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将安置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后未有效配合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申请人的安置房屋曾经被法院查封,现安置房屋已经解封,被申请人应当配合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位于大武口区某小区X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2.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承担迟延办证违约金的问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5日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将安置房屋交付申请人,截止目前申请人未取得安置房屋的权属证书,通过庭审查明系由于被申请人原因导致,且被申请人同意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违约金37428.48元。故对于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逾期办理不动产登记证违约金37428.48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结语和建议】

在产权置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置换而取得新置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    

安置协议的签订问题在签订安置协议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注意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清晰,比如安置房的区位、楼层、面积、交房时间等信息都必须在合同纠纷里进行明确,并应当附有相关违约条款。如果大家无法把握,我们建议大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从而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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