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马XX与顾XX系夫妻。2016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以农业种植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与申请人宁夏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借款4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26.3%。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止,被申请人顾X、周X为被申请人马XX、顾XX所借款项提供连带担保。同时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吴忠仲裁委员会裁决。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发放了贷款,被申请人马XX仅偿还了自借款之日至2018年12月30日的利息,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其他利息。被申请人顾X、周X作为担保人亦未依约履行担保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争议焦点】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得到支持?利息如何计算?
2、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宁夏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XX、顾XX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仲裁庭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履行义务。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已履行了向被申请人马XX、顾XX提供借款的义务,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已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机构,可依法为其辖区内的农民发放小额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年利率(包括逾期利率)上限应当为24%,对超过的部分仲裁庭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履行情况,被申请人马XX、顾XX向申请人按照月利率2.63%的标准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利息至2017年2月15日止,又按月利率3.945%向申请人偿还自2017年2月16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偿还利息共计41028元,多还了18628元。根据金融小额贷款公司的还本付息交易习惯,被申请人马XX、顾XX多偿还的利息应当顺延贷款本金到期未偿还之后的利息,故可冲抵偿还利息至2020年12月30日。
关于被申请人周X、顾X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在上述借款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顾X主张权利,故被申请人顾X在本案中不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X虽于2020年8月16日签订《延期还款担保保证书》,但申请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即2021年6月5日前向被周X申请人主张权利,故被申请人周X在本案中不承担保证责任。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马XX、顾XX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宁夏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12月31日起支付借款利息直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申请人宁夏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马XX、顾XX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XX、顾XX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履行义务。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已履行了向被申请人马XX、顾XX提供借款的义务,被申请人马XX、顾XX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已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小额贷款机构,可依法为其辖区内的农民发放小额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年利率(包括逾期利率)上限应当为24%,对超过的部分本会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履行情况,被申请人马XX、顾XX向申请人偿还利息共计41028元,多还了18628元。根据金融小额贷款公司的还本付息交易习惯,被申请人马XX、顾XX多偿还的利息应当顺延贷款本金到期未偿还之后的利息,故可冲抵偿还利息至2020年12月30日。
关于被申请人周X、顾XX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本庭认为,申请人在上述借款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顾XX主张权利,故被申请人顾XX秀在本案中不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X虽于2020年8月16日签订《延期还款担保保证书》,但申请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即2021年6月5日前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故被申请人周X在本案中不承担保证责任。
【结语和建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避免出现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影响债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