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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甲公司对被申请人乙公司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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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租赁甲公司的商业用房,房屋建筑面积约为8145.5平方米,其中商场建筑面积为7236.9平方米(以房产证面积为准),滞货区面积为908.6平方米,免费提供办公区面积约400平方米,并无偿提供办公用房面积约200-300平方米及免费停车场。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04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租金和支付方式为商场卖场面积7236.9平方米,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按0.60元/平方米/日,滞货区面积908.6平方米,按0.40元/平方米/日;第四年起,商场卖场按0.70元/平方米/日,滞货区面积908.6平方米,按0.40元/平方米/日。同时合同对房屋交付、房屋改造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增添、转租及设施、设备的维修、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04年12月2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约定双方对原合同第1.3款房屋的建筑面积约为8145.5平方米进行了实地测量,其结果为6644.72平方米,其中:商场卖场为5890.8平方米,滞货区为635.41平方米,设备间为118.51平方米。原提供办公用房397.38平方米改为有偿使用。双方同意将房屋租赁改为房屋租赁和设备租赁,其租金分别计算。(最终的总面积为7042.10平方米,其中:卖场为5890.8平方米,滞货区、办公区和设备区为1151.3平方米)。双方同意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卖场房屋、设备的租价各为0.30元/平方米/日,滞货区、设备间、办公区的房屋、设备租价各为0.20元/平方米/日;从第四年起,卖场房屋、设备的租价各为0.35元/平方米/日,滞货区、设备间、办公区的房屋、设备租价仍为0.20元/平方米/日,设备租金按商场卖场、滞货区、设备间、办公区的面积计算。

2017年7月28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多占租赁面积,双方经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委托XX房地产测绘队对涉案租赁房屋进行了测量结果如下:1幢1183.81平方米;2幢5807.54平方米;3幢286.13平方米;4幢39.00平方米。甲公司多次函告乙公司多占租赁面积事宜。后乙公司回函称:贵公司多次来函对我方承租房产面积提出质疑,同时委托XX房地产测绘队进行了实地测量,经实地测量我方实际使用面积7316.48平方米,并据此要求收回274.38平方米房产。我方也委托XX公司对我方租赁贵方所属房产进行了实地测量,测量结果为我方实际使用面积为:7092.48平方米。因双方委托测量单位出具的测量报告对我方实际使用面积的结论差距较大,故请贵方指派专人与我公司进行对接。后双方经多次协商,对租赁房屋的面积差异、门面房归属、消防改造等事项仍协商无果。

为此甲公司申请仲裁:1.依法确认乙公司多占用甲公司房屋租赁面积274.38平方米;2.依法裁决乙公司向其返还多占租赁面积274.38平方米;3.依法裁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04年12月24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多占的租赁面积(274.38平方米)占用费共计883119.47元,(房屋及配套设施占用费以0.7元/平方米/日计算);4.依法裁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5日多占租赁面积占用费,按照17.5元/平方米/日计算,共计1642164.3元。5.本案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一是乙公司实际占有租赁商场的面积是多少,是否存在多占?

二如果多占,在约定范围未变情况下,承租方是否应返还多占面积,承担多占部分费用?

【裁决结果】

一、确认乙公司租赁甲公司房屋实际面积为7316.48平方米,比双方所签合同约定面积多274.38平方米。二、驳回甲公司其余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合同履行中,甲公司发现其实际提供出租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经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委托XX房地产测绘队予以测绘并据此主张权利。乙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该测绘成果的证据,并不申请重新测绘。加之双方所签合同虽载明对租赁房屋经过测量,但甲公司予以否认,乙公司亦未提供经过测量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甲公司委托XX房地产测绘队作出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表》的测绘成果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案件的事实依据,对甲公司要求确认乙公司多用其房屋租赁面积274.38平方米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向其返还多占租赁面积及支付多占用租赁面积占用费的请求。因双方所签合同为整体承租,且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房屋有卖场区、滞货区等区域,加之测绘成果亦未明确各个区域的面积。且甲公司又未明确提供乙公司多占用那个区域及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对该请求予以驳回。

【结语和建议】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二是对合同标的物的认识错误,应依法按程序要求变更或撤销;三是不具备变更或撤销条件的对标的物的理解,视为双方对权利的处分,对义务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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