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国际棉花协会章程规则适用争议进行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A公司为设立于中国香港的法人,被申请人B公司为设立于中国内地的法人,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墨西哥棉花558吨。总价款为1,042,575.82美元,CIF上海,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约定船期为4月/5月(尽早)。合同中的“Rules”条款约定:“This contract incorporates the bylaws and ru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tton Association Limited as they were when the contract was agreed.”(本合同并入订立合同时有效的国际棉花协会的章程和规则,编者译)合同中的“Laws”条款约定:“This Contract and any non-contractual obligations arising out of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China.”(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非合同义务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编者译)合同中的“Arbitration”条款则约定:“All disputes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will be resolved by the Shanghai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through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ylaw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tton Association Limited. This Agreement incorporates the bylaws which set out the Association’s Arbitration Procedure.”(因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将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依据国际棉花协会的章程进行仲裁。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中的仲裁程序条款并入本条,编者译)
2019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前开立信用证。6月17日,申请人的前两批货物到达上海洋山港,但因为申请人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过期,导致被申请人未能办理进口清关手续。6月26日,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此后,双方就货物的报关事宜进行多次协商,申请人根据协商将三批货物于2019年7月入库,并于8月9日完成商检。9月6日,申请人取得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后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被申请人在9月30日前支付货款,被申请人未付款也未提货,申请人遂于10月将棉花进行转售。
基于前述争议,申请人A公司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A公司认为,B公司拒不履行销售合同项下的收货付款义务,致使申请人遭受损失,根据订立合同时有效的国际棉花协会规则(2018年版)第237条的规定,系争销售合同应当于2019年10月1日终止;由于合同终止日标的棉花价格低于合同约定的价格,根据国际棉花协会规则第238条第4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买方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格和终止日市场价格的差值来进行结价,并赔偿被申请人代为支付的进口清关、海关税费等损失。
被申请人B公司则认为,国际棉花协会章程和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要选择采用国际棉花协会仲裁方式并适用国际棉花协会章程和规则及英国法来解决争议,然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及仲裁程序中均对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中强制规定的法律适用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变更,故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已经将国际棉花协会章程和规则全部排除适用。同时,本案是申请人违约在先,国际棉花协会规则第238条的结价规则与中国法律下的违约损害赔偿原则存在冲突,不应当适用。
【争议焦点】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仲裁庭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在销售合同的仲裁条款中约定选择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并适用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的仲裁章进行仲裁。虽然该章规定依据该章提起的仲裁应当适用英国法在英国进行仲裁,但双方在仲裁程序中已经达成书面协议,同意变更为适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但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中的实体部分继续保留,这一意思表示在庭审过程中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进一步确认,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因此,被申请人称双方均已合意排除了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适用的主张缺乏依据。仲裁庭进一步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Rules”部分约定适用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将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中的实体规则纳入销售合同,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不违反准据法中国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中的实体规则应当在本案中得到适用。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仲裁庭认为:首先,包括结价规则与回开发票规则在内的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在国际棉花交易中被大多数交易商普遍采用,已经构成国际棉花交易的国际惯例。其次,中国内地法院在诸多案件中承认与执行国际棉花协会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证明了结价规则并不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依据该规则做出的裁决效力亦得到中国内地司法机构的认可。其三,按照国际棉花协会规则第237条和第23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约并不影响当事人约定的国际棉花协会结价条款的效力及适用,即不受中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限制。无论从当事人的合意、中国立法规定或者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规则不存在违反中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或公共政策的情况。因此,仲裁庭认为在本案中应当适用国际棉花协会章程与规则中的结价条款。根据国际棉花协会规则第238条的规定,仲裁庭认定结价的金额应当为合同约定的价格与终止日系争棉花或类似品质棉花的市场价格的差额,乘以系争销售合同约定数量。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仲裁庭认为尽管申请人主张的结价条款并不受违约责任的限制,但对于结价之外的事项,比如支付货款、履行报关义务方面,仍应当适用双方约定的中国法律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尽管申请人可以按照国际棉花协会规则第237条主张结价款,但在申请人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过期、申请人的货物存在短装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根据中国法律,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未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裁决结果】
综合上述分析,仲裁庭裁决结价款和报关费、商检服务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对于前述款项的利息、未付货款的资金占用损失等不予支持,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40%,被申请人承担60%。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2018版《国际棉花协会章程》第300条规定:“1、我们将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仲裁:质量仲裁将处理因棉花品质的手工检验和/或仅可通过仪器检测判断的品质特征而产生的争议。本文规定特别适用于质量仲裁和申诉的章程。
技术仲裁将处理所有其他争议。本文规定特别适用于技术仲裁和申诉的章程。
2、依本章程提起的仲裁和/或申诉适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以及《1996 年仲裁法》(以下称“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仲裁法的非强制性规定须予以适用,惟经本章程修改或与本章程冲突者除外。
3、我们的仲裁地为英格兰。任何人不得决定或同意在别处审理。
4、无论合同当事方的住所、居住地或营业地在何处,争议须依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裁决。
5、如当事方已经同意依本章程仲裁,则在遵守以下第(6)节规定的前提下,当事方不得再诉诸任何法院,除非仲裁庭没有进一步的权力实施需要进行的或仲裁法允许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英格兰或威尔士的法院提出申请。
6、仲裁或申诉开始后,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任一法院申请诉请保全。
7、如一方当事人因章程第302(3)款或第328(1)款之规定适用而不得进入仲裁程序,则可诉诸同意接受司法管辖的任何法院。
8、如有提到我们的用于仲裁的任何合同未履行,或者将不会履行的,不得按撤销处理。该合同应依据合同签署之时有效的章程和规则,以向卖方回开发票的方式终止。
9、在仲裁庭或技术申诉委员收到双方最终书面材料后八周内,仲裁庭或技术申诉委员将向双方发出通知,告知双方裁决书的最新状况。”
2018版《国际棉花协会规则》第237条:“1、如因任何原因,某一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未履行,或将不会履行(无论由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其他任何原因),该合同不得撤销;2、该合同之全部或部分须依据合同签署当日有效的规则以向卖方回开发票的方式结价。”
2018版《国际棉花协会规则》第238条:“若合同之全部或部分以向卖方回开发票的方式结价,则使用以下规定:1、若双方无法就向卖方结价的价格达成一致,则通过仲裁确定价格,如有必要可以申诉。2、结算日期为双方知晓、或应当知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日。在判定该日期的规程中,仲裁员或申诉委员会将考虑如下因素:(a)合同的条款;(b)双方的行为;(c)任何书面终止通知;以及(d)仲裁员或申诉委员会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3、在判定结价价格时,仲裁员或技术申诉委员会须考虑如下因素:(a)按上文第(2)节所述判定的合同终止日期;(b)合同的条款;以及(c)终止当日合同系争棉花或类似品质棉花的可适用市场价格。4、结价的数目将限于合同价格和终止日可适用市场价格的差别(若有)。5、按规则237和238结价的数目的计算和支付不受下列因素影响,即是否收款方或付款方被认为对合同的未履行和/或违约负责。6、双方明确同意可以补偿的任何其他损失或索赔不计入结价的价格。该等损失或索赔应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及申诉程序确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国际商事交易规则适用在仲裁中适用问题的典型案例。仲裁程序中涉及域外法的查明,仲裁裁决中通过运用冲突规范、合同文本、商业惯例、一般法律原理等方法,适用多项互有冲突的规则对案件进行审理。专家断案、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等商事仲裁机制的特点在本案中均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是一起运用仲裁机制解决国际商事交易案件的典型案例。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当事人选择了一套含有法律适用规范(英国法)和仲裁程序法(英国仲裁)的完整国际商事交易规则,但同时又约定了准据法(中国法)和仲裁机构(中国仲裁机构),其中涉及多项程序和实体上的冲突,这也给仲裁机构、仲裁庭准确开展仲裁程序和适用法律带来了挑战。本案中,仲裁机构和仲裁庭解决前述冲突的出发点是严格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在程序和实体上寻求到“最大公约数”,即适用中国仲裁机构规则、国际交易实体规则和中国实体法律。
这种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尽可能调和各种法律规则之间冲突的做法,也是国际仲裁的基本理念。而在本案中,仲裁庭最终认为应当适用国际棉花协会规则中的结价规制这一当事人自愿选择且在国际棉花交易中通行的商业规则,同时在其他合同履约问题上适用中国法,也体现了中国仲裁员的国际思维和法律智慧。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本案合同条款约定的冲突问题也值得商事主体充分关注。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开展国际经贸交易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适用国际交易规则或者外国法律的情形,这些规则和法律文本背后可能蕴含中国企业并不熟悉的商业规则和惯例。中国企业在拟定这类合同条款时,应当尽可能事先了解这些交易规则中的核心条款,确保这些条款中的实体条款与交易适用的法律的一致、涉及争议解决程序问题的条款与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