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 年 6 月 5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代理合同》,指派XX律师作为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被申请人与案外人XX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合同》约定:申请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上诉请求,进行和解及庭下调解、法庭调解、辩论,提起上诉、反诉,撤回起诉,代签相关资料,代为复制案件相关材料,代收法律文书、代收相关案款等特别授权。
《代理合同》第六条约定了律师代理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具体内容为:1、根据《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6指引)》及双方约定委托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本案被申请人)向乙方(本案申请人)缴纳前期法律服务费十万元整;2、剩余律师费甲方同意以下方式交纳:(1)甲方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及欠款本金全部回款后三日内,缴纳法律服务费十万元(如果本金没能全数返还,此费用不予支付);(2)在本金及实际发生的损失全部返还给甲方的前提下,合同中约定的定金罚则(即未履行合同总金额的20%)经赔付后按回款金额15%缴纳法律服务费。3、上述费用中不包含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各种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代理合同》还约定:本案如乙方主动撤回或以调解方式结案,不能以此为由减少应付乙方的法律服务费。自办理委托代理之日起所有减免支付的款项均视为乙方的工作成果,法庭调解及庭外的主动和解均不能作为减免应付乙方法律服务费的条件。
《代理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先后就立案、使馆公证认证相关案件材料、申请案件保全、管辖权异议、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和调解等工作履行了代理职责。2020年7月24日,天津市XX法院裁定冻结案外人XX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停止苏州市XX有限公司向案外人XX支付到期货款500万元。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天津市XX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外人XX于本协议签字之日支付被申请人货款及各项损失赔偿额人民币2015万元;被申请人与案外人XX上述纠纷全部解决完毕,双方无任何争议。
案经调解后,2020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向天津XX法院提交了撤回特别授权告知书,撤回申请人律所XX律师的特别授权,变更XX律师为一般授权代理人,并提交了授予XX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被法院告知无权领取款项。2021年1月6日,被申请人从法院领取了款项共计18788762.76万元。
申请人主张:1.支付申请人剩余律师费人民币1,268,768.50元;
2.承担本案代理人服务费人民币84,750.74元、保险费人民币2,718元;3.赔偿申请人自欠付律师费之日(即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息15.6%的标准计付)。
被申请人辩称:1.支付律师费100,000元所附条件,是收回货款。截至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款项。所以,律师费100,000元的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应当予以驳回。支付律师费1,168,768.50元所附两个条件:一是收回17,230,200元货款和取得443,099.37元赔偿款,二是依据《销售合同》定金罚则取得了赔付款。第2个条件客观上根本不能成就。《销售合同》第6条第1款规定“签订合同后如果不能按时,足额交付产品的,卖方应该按照未交付部分采购合同金额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于3日内退还买方没有准时供货的产品定金”。案外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退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不会取得定金罚则赔偿款。所以,律师费1,168,768.50元所附生效条件根本不可能发生,该律师费约定条款是无效的,应当驳回请求。2.申请人主张本案律师费,应该提供申请人与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律师费凭证等证据,但申请人除提供了律师费收费标准外,未提供相关证据。3.申请人未尽代理职责,应当减少或不予支付律师费,包括申请人案件关键法律关系认定错误。《销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交付定金后合同生效,以及案外人未交付货物时,应支付违约金并退还预付货款。但是,申请人却将成约定金认定为违约定金,并错误适用违约定金罚则,主张案外人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此外,申请人拒绝领取调解款。为此,被申请人不得不更换代理人。
【争议焦点】
1.申请人是否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2.《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给付条件是否明确;
3.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1,505元;并以501,50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利息;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保险费人民币2,718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23章对于委托合同做了具体规定,第九百一十九条对委托合同下了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可以看出,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约定并全面依约履行合同。本案中的《代理合同》便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为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包括案件审理和执行,受托人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以看出,定金罚则是在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情况时适用。本案中,《代理合同》将定金罚则约定为付款条件,不属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明确则应当另行讨论。
【案例评析】
1.申请人是否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双方签订《代理合同》后,申请人接受委托,就立案、使馆公证认证相关案件材料、申请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和调解等工作履行了代理职责。经过一系列的努力工作,天津市XX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案外人财产。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外人于本协议签字之日支付申请人货款及各项损失赔偿额人民币2015万元。被申请人从法院领取了款项18,788,762.76元,该诉讼案件达成的调解书生效并执行完毕。从申请人完成的代理工作内容及本案的最终结果看,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2.《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给付条件是否明确
依照《代理合同》第六条第2款(1)之约定,欠款本金(RMB17230200)全部回款后三日内,应缴纳法律服务费十万元,该部分付款条件约定明确,且被申请人已领取款项。
《代理合同》第六条第2款(2)中关于律师费的给付条件约定不明确。首先,从文意上理解,该笔律师费的给付应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本金及实际发生的损失全部返还给被申请人;二是合同中约定的定金罚则(即未履行合同总金额的20%)经赔付后,律师费按照回款金额15%计算。根据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应得款项包括返还货款和各项赔偿额之和,且调解书中并未涉及定金罚额及数额;其次,按照申请人的理解,无论该案结果如何,双倍定金都是未履行合同总金额的20%,也就是说,无论该案最终回款多少,该笔律师费应为固定数额。然而,双方在《代理合同》第六条第2款(2)中并未明确数额,而是采取以回款额作为基数的计算方法;第三,在该案代理过程中,双方曾就律师费确认多次进行沟通,但终因理解各异而协商未成;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申请人主张,诉争案件中对方多赔的定金应作为基数,乘以15%计算律师费;被申请人改变之前的观点,当庭表示其理解与申请人一致,并进而主张,正是因为定金不可能得到支持,该条款约定的付款条件根本不成就。可以看出,双方始终对剩余律师费如何计算各执己见,这本身说明该条款约定不明确。
3.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从法院领取了款项18,788,762.76元,按照《代理合同》第六条第2款(1)之约定,欠款本金全部回款后三日内,应缴纳法律服务费十万元,故,对于申请人请求支付10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剩余款项的支付,申请人在代理被申请人的诉讼案件中,无论从代理过程中所作的各项工作,还是从本案的最终实际效果看,申请人通过一系列的专业服务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利益。本案双方对律师费采取与案件回款挂钩的计费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主张该约定客观上不能成就而无效的主张,仲裁庭难以支持。结合本案庭审及证据,仲裁庭对双方缔结《代理合同》的本意,理解更倾向于:除明确约定的前两笔律师费之外,本案实际回款数额在扣除欠款及损失后,如获得额外赔偿,被申请人同意在此基础上按照约定比例再支付一笔律师费。故,仲裁庭以本案调解书确认款额扣除欠款及损失,所得的余额作为剩余律师费的计算基数,乘以约定比例15%,作为申请人应得的剩余律师费。
故,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律师费共计人民币501,505元。
【结语和建议】
我国《民法典》对于委托合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服务合同便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委托人支付律师费。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支付律师费的条件未成就且申请人没有尽到代理职责,因此拒绝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审理本案时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合同中对于受托人的义务是如何约定的,进而通过事实调查查明受托人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分析支付律师费所附的条件是否明确,应当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与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3.正确认定法律关系,本案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是成约定金还是违约定金,是否可以适用定金罚,均需要进行正确认定。
近几年来,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因法律服务产生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法律服务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委托关系,双方协商和签署代理合同,以及履行代理事项过程中,应始终秉持诚实、互信和公平的原则。受托人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尽自己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可以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促进我国的法治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