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屠某某依法实施监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屠某某(化名),男,1983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霍邱县。2016年1月27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2016年2月24日,屠某某到霍邱县司法局报到,?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入矫前,屠某某原系上海某公司负责人,人称屠总,拥有资产过千万的公司,个性突出,自我认同感强,但文化水平低下,法律知识懂得不多,法律意识淡薄,难以认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及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屠某某与父母关系很好。出事后,其父母多方奔走,对其甚是疼爱与关心。受限于文化程度以及爱子之心,父母不认为儿子行为犯法,甚至认为能够判处缓刑,归功于其多方奔走。屠某某入矫后对社区矫正内心抵触情绪严重,无法认同自己的罪犯身份,入矫登记后对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与社区服务等活动态度、行为消极。
存在问题: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推崇金钱万能原则。屠某某出生于贫苦农民家庭,初中毕业后即辍学在家务农,16岁就随人到深圳闯荡务工,后来辗转到上海,经历过酸甜苦辣,品尝过人情冷暖。他在奋斗拼搏追求财富的路上,受限于文化程度,遇事用钱不用法的情况比比皆是,久而久之,造就其信钱不信法,法律意识淡薄,推崇金钱万能原则。二是社区交往出现障碍。屠某某回到老家接受社区矫正后,大多数时间在家中看电视玩手机,偶尔出去逛逛,不愿意接触一起长大的旧邻里。家乡人只知道其在上海事业有成,不知现在突然回到家乡的具体原因。屠某某父母虽不认为儿子触犯法律的行为多严重,但儿子现在以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常住家中,也常觉得脸上无光。自尊心较强的屠某某,也害怕旧邻里的挖苦和嘲笑,更害怕别人知道其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后,在邻里乡亲面前,不再是旧时风光无限的屠总。中国人多有衣锦还乡情结,落魄遇难时不愿回乡,众多的感情纠结,让他选择了逃避,少出门不说话不交往。三是抵触情绪严重,不能正确对待社区矫正。屠某某从春风得意的老总角色一下子转变为社区服刑人员的角色,从一个成功者沦为罪犯,即使不在监狱服刑,强烈的社会心理反差使其很难适应自己的角色转变,加之其法律意识不强,甚至认为判处缓刑后即了事,仍能回到上海,回到原有的屠总角色,人生、生意两不误。但现实的境遇难以适应,让其内心抵触情绪严重。以往成功的经商经历,甚至让他觉得自己比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优越,存有报到登记后离开社区服刑所在地的幻想,难以理解社区矫正仍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屠某某所在村委会、家庭及左邻右舍,全面了解屠某某生产、生活、工作状况和现实表现,在掌握本人真实现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屠某某的心理动态,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屠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屠某某报到后,司法所及时地进行入矫谈话和法制教育,明确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告诫其违反监管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罚措施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建立由司法所干警、村干部、直系亲属构成的矫正小组,并在庄严的入矫仪式上签订了矫正责任书。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屠某某定期报告情况
严格落实对屠某某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为屠某某及时制作了社区服刑人员“考勤表”,包括每月报到签到记录、每月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记录等。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屠某某在严管阶段每周电话汇报1次,每月汇报2次,每月提交书面报告2次。转为普通管理时,每周电话汇报1次,每月汇报1次,每月提交书面报告1次。通过采取“监督管控、教育矫正、帮助扶持、沟通感化”等方法,对屠某某开展人性化监督管理。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屠某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综合评定社区服刑人员屠某某的入矫时间、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矫正表现、再犯罪风险等多方面因素,将在定期报告、集中教育学习和书面思想汇报等要求上有所区分:实施分级管理,严格监管其日常报到和集中教育学习情况,以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前三个月依法实施严格管理,三个月后根据其接受矫正情况确定管理等级。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屠某某实施手机定位管理情况
为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屠某某的监督管理,严防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入矫报到时,司法所与其签订《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纳入手机定位管理,将其手机号码划入指定的定位区域。要求他必须保证定位手机24小时不离身,并保持畅通,对无端越界、擅自人机分离、手机关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处罚,下达警告决定书。警告累计满3次的,将被提请撤销缓刑。
(六)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屠某某村、家庭走访核实情况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家庭、邻居、单位、村委会的走访活动,及时了解屠某某的经济状态、生活状况和思想波动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谈心谈话和指导帮扶,鼓励屠某某的父母、妻子多包容理解屠某某,并向他们宣传讲解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解答法律咨询,积极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并联系社会力量进行帮扶,社会效果较明显。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明显感觉到了屠某的变化。现在他能够做到随叫随到,按时电话及当面汇报思想,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经常参与司法所组织的普法活动。他表示以后有机会愿意作为一名志愿者,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教育现身说法,警醒行为认知有偏差的青少年,为他们以后走向社会提前上一堂真实的法制课。
【小结(或反思)】
1.加强普法,提高法律意识。通过组织屠某某参加集中教育、观看社区矫正警示教育片、倾听假释人员的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其法律意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触犯了刑法。适时对屠某某开展学习法律书籍的个别教育,使其更多地从法律角度看待自己的案子和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从而安心配合矫正。
2.利用家庭力量,组织参加各种活动,积极融入社区矫正环境中。屠某某父母文化程度有限,法律意识不高,但与屠某某的关系很好,家庭凝聚力强,家庭力量不容忽视。通过做通屠某某父母的思想工作,让他们认识到每个人都会有犯错误时候,要多给予屠某某支持,鼓励其转变思想,认清身份,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活动。
3.促其认同社区矫正,分享成功经验。安排屠某在集中教育等各种活动中同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分享自己艰辛奋斗的人生经历及如何做到现在事业有成的成功经验,化解他排斥社区矫正、拒绝社会交往、心理压抑等各类问题,引导他分享的同时,真实感受到社区矫正教育改造人的目的。
社区矫正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