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76年3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居住地宝鸡市眉县;2019年3月13日,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2019年3月18日到眉县司法局基层股报到,并被指派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王某某犯罪前在眉县某镇经营药材生意,居住在某小区,与本小区居民交往不多。为此,司法所为其成立了以司法所长、派出所干警、社区干部、志愿者及王某某妻子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了帮教协议,矫正小组成员配合司法所对王某某进行监管、教育、帮扶。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以下矫正方案:
1.监督管理措施:严格落实电话报告、到所报到、思想汇报、严格外出请假等监督措施;
2.教育矫正措施:加强个别教育,重点是身份意识和法律常识教育,严格落实每月学习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的规定时间;以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增强自身法律意识;
3.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鼓励王某某再次创业,守法经营,早日回归社会。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1.每周四到司法所报到并口头汇报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2.每月向司法所上交书面思想汇报两篇;3.每月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均不少于8小时。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王某某入矫后,前三个月为严管期,须按严管等级进行监管,严管期满后,根据其日常表现情况,经司法所考察重新确定监管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王某某到司法局报到后,参与社区矫正的戒毒民警(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民警)依法将王某某信息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并对其常用手机号码实施定位监控;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民警每天不定时查看王某某的活动轨迹,查看是否有异常现象。
(六)走访核实情况
王某某入矫后,在矫正小组成员的鼓励和支持下,开始了二次创业,在居住地开了一家小汽车美容服务公司。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到其公司走访,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并给予其一些经营理念上的建议,让其守法经营,不断发展壮大。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的监管、教育和帮助,王某某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深刻的认知,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纪律,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 ,自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报到、学习、劳动,积极改造,生活工作走上了正轨。
【小结(或反思)】
由于该司法所严格按照规定动作和程序对王某某实施监管、教育和帮扶,在监管的同时,不忘关心理解王某某,为其自主创业出谋划策、加油鼓劲,使其走上正道,王某某从心里感激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收到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