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吴某,女,1984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永丰路四巷1号。2015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吴某2016年3月28日于到中山市司法局报到,并由东升司法所负责在其社区矫正期间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吴某与父母一起居住,其丈夫常年不在身边,儿子由其独自照顾;其弟弟于2006年因交通意外丧生,其父亲在2014年因臀部受伤造成4级伤残,无法工作;母亲有时去打散工维持生计,家庭经济来源主要靠其母亲打散工和父母的养老金作为主要经济收入。
(二)存在问题
1.经济困难。吴某父亲的养老金都花在喝酒上了,全家的生活开支全靠母亲打散工的微薄收入,现在母亲受伤了,不能工作,还要定期去医院治疗,家庭一下子断了经济来源,还要维持母亲的医药费和小孩的生活费,经济拮据。
2.求职意识薄弱。吴某的家庭责任心不强,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刻苦耐劳的精神,工作意愿不高,把照顾家庭的责任寄托给母亲。
3.思想观念问题。吴某没有认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性,觉得自己被判刑是被人设陷阱陷害的。对于家庭目前的困难,她没有想过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变,而是寄望于社会的帮助。
4.法律意识淡薄。吴某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并且觉得她的家庭问题应该由社会来帮助解决,加之家庭关系不和谐,一旦对她缺少必要的监督、教育、引导、帮助,极易重新走上复吸、贩毒的道路。
(三)复康介入与方法
1.介入理念。正向心理学认为,每当人遇到生活上的挫折或不如意时,必须要调整心理,抛弃原有的负面思想,坚守者正面态度,用积极、乐观的心态去面对,从而增强面对逆境时的抗逆能力。社工需要运用正向心理学的理念,引导吴某正确应对生活的困难。
2.康复思路。与吴某建立良好的关系,引导吴某找到解决问题的合适办法,并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协助吴某度过难关。
3.介入方案。一是通过面对面的接触与沟通,了解吴某的内心活动,了解她的需求,与她建立良好的关系。二是以母亲的角色,激发起她的家庭责任感,从而增强就业意愿。三是了解吴某父亲的需求,缓和其与吴某的关系。四是链接社会资源,协助吴某寻找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确定的工作目标
通过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扶助贫的方式,教育引导矫正人员,积极参与社会服务与教育学习活动意识,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重新融入社会参加工作。
(二)采取的具体矫正措施
1.定期走访,面对面接触和沟通。
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社工多次上门探访,了解吴某的情况,与她建立良好的关系,并鼓励吴某表达需求。吴某表示,她有想过找工作,但没有技能,又不能加班,不知道能找到怎样的工作。社工了解她有过就业经验,并引导她思考工作不长久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自身的态度问题,经常迟到早退,才被老板辞退的。社工强调,工作要态度端正,希望吴某能吸取经验教训。就业是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关键,端正戒毒人员的就业态度,是回归社会的重要提前。
2.激发责任感,促进改变。
吴某身为人母,有照顾孩子的责任。吴某的家庭经济困难,吴某有劳动能力,应该承担起养家糊口的责任。从访谈中了解到,吴某希望孩子得到更好的照顾。社工以此为切入点,激发吴某的责任感,促进她的正向改变。
3.增强其法制观念。
协助其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提高自己的法制素质。
4.整合社会资源,体现社会关怀与接纳。
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社工动员社会力量关注吴某。链接广东狮子会朝阳服务队,探访吴某的家庭,狮友看到吴某有改变的动机,决定捐赠奶粉和纸尿片,直至吴某的儿子到两岁,以保障孩子的营养。对于狮子会的帮扶,让吴某很感动,增强了她改变的动机。
5.对其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就业帮助。
司法所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沟通联系,对其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促使她学习文化知识与劳动技能。鼓励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自力更新,重新融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在司法所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吴某在东升镇三鸟市场的宰鸡店找到一份帮忙宰鸡工作,承担起养家糊口的责任。吴某的精神面貌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她总是笑容满面,看起来精神抖擞。她表示,现在有了工作,可以养活孩子了,而且生活也充实,不用呆在家里胡思乱想,也减轻了母亲的负担。她现在每天积极认真工作,重新开展新生活。在各方努力下,取得其信任,助其走出困境,促使其从消极心理到积极生活的转变。吴某明确了自己的社会定位,重新塑造了社会角色。
【小结(或反思)】
吴某的例子属于缓刑类案例,由于吴某法律意识淡薄,使得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所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产生抗拒心理。所幸的是在各方的努力下,取得其信任,助其走出困境,促使其从心理上抵触监管到自愿服从监管的转变。主动服从司法所的监督与管理,表现良好,至今未发现其有重新违法犯罪的情况,顺利渡过矫正期,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