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丁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丁某(化名),男,1971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清市。2015年12月,因犯受贿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2015年12月28日,丁某到福清市司法局报到,由海口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丁某在犯罪前系国家公职人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其妻子是教师,家庭社会关系简单。丁某的犯罪行为对其家庭和本人带来不少困扰。丁某入矫初期表现出严重的心理波动,时常流露出失落、愧疚、迷茫等情绪,在接受监管时,存在放不下原有的架子、不能把自己当一般社区服刑人员看待的情况,集体活动时多沉默寡言,既不愿交流,也不主动参与活动,甚至找借口逃避监管等现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针对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司法所在对其开展常规监管之外,还依据其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入矫初期,司法所对其进行服刑教育和认罪教育,促其认罪服法。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犯罪主体抛弃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工作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易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司法所注意加强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扭转其错误观念,树立科学的人生价值观,正确认识自我。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丁某作为社区服刑人员,与大多数职务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一样,拥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受过系统的教育,有较强的认知、分析、判断问题和自我反思提高的能力。接收丁某后,司法所根据其综合评估分析的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在加强监管水平的同时,也注重帮助提高丁某的自我约束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根据矫正方案,司法所经常组织其学习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从严格落实周电话汇报、月书面汇报、参加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等制度,对其实行“无差别”日常监管。联合检察院开展职务犯罪人员训诫教育,消除其“特殊罪犯”心理,帮助丁某认清身份、正视错误、重新开始。经常与丁某深入交流,及时对其家庭、社区开展走访,综合分析评估,及时调整矫正方案。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为他荐书荐文,关注点评其微信微博动态,引导他逐步端正人生观、价值观。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丁某在社区矫正初期,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但有一个问题却很突出,那就是丁某觉得在社区服刑抬不起头,回避参加社区服务。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运用心理学的认知技巧,鼓励丁某放弃用外在的标准自我评价,正确看待社区矫正,参加社区服务,履行社区矫正义务。同时,司法所采取“集中劳动”和“分散劳动”两种模式,特别是以“志愿者”身份组织丁某参加社区服务,使丁某减轻心理压力,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让丁某意识到这也是回报社会,体现社会责任感的一种方式。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丁某作为原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曾经工作风光,案发后,从昔日的干部沦落为罪犯,反差巨大,心理上难以承受,容易产生心理障碍。丁某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交谈中,也总是觉得心情郁闷,难于舒展,身心压力很大,徘徊在惊恐、委曲、反省、后悔的情绪中。因此,司法所适时安排丁某到市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咨询,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对他的情况作详细了解,进行心理测试诊断和调适疏导,让丁某感受到司法所的尊重和关怀,助其消除心理障碍,放下思想包袱。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建立起司法所所长、专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丁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丁某失去了往日的职务和工作平台,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和生活压力,一度无法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对此,司法所通过发挥其单位、家庭、社会的合力,共同推进对丁某的教育矫正。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司法所借助专业社会工作者力量,提升教育矫正水平。通过邀请检察院、法院、监狱、慈善义工组织等相关部门参与,丰富教育矫正的内涵和形式,潜移默化地对丁某开展法制教育、心理疏导、社会认知教育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影响和触动社区服刑人员丁某的内心,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同时积极动员组织社区居委会干部、监护人等参与到社会志愿者队伍中,充分发挥他们人熟、情况熟的优势,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共同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帮扶、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活动。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近两年的社区矫正,丁某变化很大。一方面,思想认识有所提高,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正确认识,意识到所犯的错误是对法律的践踏,对社会、对家庭危害较大,理应付出代价,应该受到惩罚。他表示之所以犯错误也是交友不慎,学习放松,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另一方面,个人言行有了较大变化,通过社区矫正特别是司法所的人性化关怀,他开始摆脱原来笼罩在心头的阴影,个人言行有积极的变化。比如,他现在能坦言自己所犯的罪行,坦言自己的思想认识和人生感慨,能正确地面对过去,也能自信地展望未来,重燃生活的希望,恢复身心平衡。他在思想汇报中写道:“我一定要珍惜眼前明媚的阳光,珍惜和家人的亲情,珍惜自由生活,一定要好好矫正自己的心灵和行为。”
【小结(或反思)】
对职务犯罪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要注重结合实际,着眼从“心”入手,争取最佳的教育矫正效果。本案例中,丁某作为原国家工作人员,曾经有一定的身份地位,成为社区服刑人员后,极易产生心理落差、滋生负面情绪,不利于社区服刑人员自身改造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福清市司法局在矫正工作中能根据职务犯罪罪犯的特点,综合施策,既依据法规制度监管,又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服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取得了很好的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