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7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淮北市杜集区石台东村。201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2011年12月17日,王某到杜集区司法局报到,由石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王某高中文化,是某煤矿职工,育有一子。王某被判处缓刑后,刚来石台司法所报到时,因为他坚持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对接受社区矫正十分抵触,所以他每次来司法所集中学习时,都是从头到尾仰望着天花板。对待司法所干警的走访,王某也极不配合。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杜集区司法局充分发挥教育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对王某开展心理健康、社会公德、感恩、法律常识及政策教育,每月组织开展以感恩、公共道德、劳动法、职业技能等为主题的集中教育和培训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聚光正能量”活动,积极宣传创业、见义勇为、遵纪守法或奉献社会等正面矫正典型,并在春节、五一节、国庆前在集中教育的同时对其进行节前教育,帮助其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不良行为,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
(二)对王某开展针对性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开摩托车撞了人也是犯罪么?”这是王某刚来报到时经常挂在嘴边的话。王某一开始就认为法院判决太重,甚至认为交通肇事罪不算是犯罪,不应被判刑,应该获得完全自由。司法所干警意识到要改变王某的态度首先要王某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司法所干警首先向王某讲述我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通过多沟通、多开导、多鼓励、多扶助的工作方法,慢慢地王某的思想才开始转变。
司法所干警趁热打铁,通过个别教育,向王某讲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做好疏导工作,让王某接受社区矫正。面对司法所干警对王某入户走访,王某没有了丝毫对抗和不满,每次他都能很开心地与司法所干警聊天、谈心,和刚来报到时明显不同,现在的他身上少了刚来时候的几分不服和躁动,多了一些安静和沉稳。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王某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社区服务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提高矫正教育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为鼓励王某积极融入社会,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在劳动中创造价值、实现价值。石台司法所多次组织王某参与社区服务。2013年2月,石台矿里迎来了一群手拿水桶、抹布、垃圾袋的文明志愿者。王某作为其中的一员,在石台司法所的带领下,共同参加了打扫公共卫生、保持环境整洁的公益劳动。通过社区服务劳动,王某依靠自身的表现逐渐获得了社会的认可。
(四)根据王某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为了让王某重塑健康的心理,完善的人格,杜集区司法局多次专门邀请了邀请心理咨询师为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师通过对其进行观察,平心静气的交谈,从思想认识症结为其开导诊治,逐步消除王某对抗情绪,并为其讲解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带来的后果,以及面对生活的方法,促使其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收到了较好效果。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王某开展教育情况
杜集区司法局在王某报到后进行集中入矫宣告,宣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矫正期限、矫正小组的组成及职责,并告知其在矫正期间应该遵守的监管规定,违反监管规定应该受到的处罚,以及其在社区矫正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并由公安民警对其进行训诫,提高王某对于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的认识和重视。
杜集区司法局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王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王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王某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王某教育引导,促其顺利融入社会。杜集区司法局依托社区矫正中心,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有计划地对王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杜集区司法局联合法院定期对王某进行走访,向王某讲述关于危险驾驶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并从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不逃逸的量刑上的差异,让王某认识到交通肇事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使得王某加深了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对王某的教育矫正趋于稳定之后,在2013年5月1日下午,王某和其两位同事在下班途中,路过蒙城县一个池塘时,听到有小孩的呼救声,立即赶往事发地点下水进行营救,最终在附近群众的协助下救起了落水儿童,因此,王某先后获得了杜集区“见义勇为”先进公民荣誉称号、“安徽移动弘扬正气奖”。
【小结(或反思)】
面对王某这样对社区矫正有强烈抵触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不仅要做到严格监管,更要有足够的耐心做好心理疏导和教育工作,通过长期不懈的教育,使其逐步转变思想观念和对法律的认知,才能更好的达到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