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80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2016年1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2016年12月14日,杨某到平川区司法局报到,由电力路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杨某是农民,现以打工为生,属低保户。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接收杨某后,社区矫正工作小组通过走访调查,根据其本人的自我认知、心理压力、社会适应、人际沟通、角色定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分析,认为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不强,矛盾处理不当,脾气暴躁,导致一时冲动而犯罪。从本质上来说,杨某还是积极向上的,所以对其的矫正应当主要从其思想方面上入手,贯彻“通过矫正工作将社区服刑人员导上正途”的观念,形成以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的帮助和教育为主、杨某的近亲属配合帮助他本人为辅的矫正方法,采用“2+2+X”管理模式:即每月开展两次集中教育学习、两次社区服务以及每周、每月按时向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当面汇报工作、生活等情况,并根据杨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需求,通过组织不同的学习方式,唤起杨某提升自我价值感和社会责任感的自信心,从而帮助其认识到自己之前行为的错误性,自觉纠正自身存在的行为偏差。
(一)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后,首先对其开展了基础的入矫教育,这是入矫后的“第一堂课”,主要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认罪服法教育》《法律常识教育》等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其在矫正期内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等,使其牢记自己的身份,明辨是非,正确树立矫正意识;其次,结合法治、道德和政策对杨某培养正确地思想道德观念,教导他不要有怨恨心理,帮助他消除负面的情绪,树立正确地人生观、价值观,从而懂得感恩社会、回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1.通过要求杨某每月上交思想汇报、每周来司法所报到并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等措施了解、掌握他在生活状态、工作中的表现和实际情况,并有针对性的和他每月开展一次个别谈话教育,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如果发现他在生活中存在难题,矫正工作小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帮其解决问题。
2.由社区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杨某的家庭、亲人组成帮教小组,教育引导杨某树立起家庭责任感,同时和他的妻子交流沟通,希望她对杨某多一点包容、鼓励和陪伴,树立生活信心,借助亲情的力量鼓励他放下思想负担,加强帮教效果。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这次判刑,让杨某与别人交流有了芥蒂。为此,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创造各种机会安排杨某参加社区服务和各种集体活动,鼓励杨某与他人接触,消除与他人相处的戒心,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能够以正常、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杨某原来和朋友及周围邻居关系比较融洽,本人也很有自信,心理正常,对社会无恶意,但自从被判刑之后,他的朋友、街坊邻居对他产生了警惕防备,甚至是看不起的心理。他有强烈的情绪反应,自己的自信也被击垮了。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不仅伤害了别人,也伤害了自己,这给他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阴影。他本人也不愿意面对这一切,从而变的自卑、自责、消极。他觉得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并对社区矫正工作也产生了抵触的情绪。鉴于此,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及时和他进行交流谈心,多次将他请到办公室,实施“一对一”心理疏导,面对面为他分析此次犯罪的根源,教育引导他做事戒躁戒暴,放弃自卑的思想,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和处境,是真心帮助他的。通过多次沟通和交流,渐渐地,杨某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了一定的信任,心态有了明显的转变,能正确地认识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性格也变得的开朗了很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民警、村(社区)干部、社区服刑人员亲属组成的“四位一体”矫正工作小组。具体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民警发挥监管主力军作用,负责日常监管和教育,村(社区)干部、社区服刑人员亲属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监管教育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积极发挥“身边人”的优势实施监管,一旦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司法所处置。进行日常考核,对他的日常报到、集中学习以及社区服务表现情况告知本人,通过月评、季评等考核方式肯定杨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树立起他重新做人的自信心,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1.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勇于承担责任
通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的监督与指导,杨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在社区矫正期间,杨某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动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身份意识、矫正意识不断增强。他所写的思想汇报能深入解剖自己,认识比较深刻,从一个不愿意面对自己的内向人转变成为一个积极向上、遵纪守法、乐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公民。
2.摆脱心理阴影,积极接受矫正
随着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在矫正工作小组及时有效地心理疏导及行为指导和鼓励下,在其家人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下,杨某终于振作起精神,如实主动地汇报自己的思想及生活状况。除参加正常的集中学习外,还利用业余时间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和自己的家人一起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他告诉我们,当初是因为不懂法、自己冲动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更是尝到了不懂法带来的恶果。通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他为自己当初因一时冲动犯下的罪行后悔不已。他希望自己的孩子一定要多学习法律知识,从小培养法律意识。他在思想汇报中写到:“我深刻的体会到外面的自由与高墙内的区别,我一定要好好矫正自己的心灵和行为争取好的表现,早日解矫。”
3.心态端正,做事稳重
经过这段时间的矫正工作,杨某的性格也有所改变,以前脾气暴躁,比较冲动,现在遇事也能较好地控制,冷静思考,心态平和,并能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对社区服刑人员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否则容易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杨某的矫正工作以司法所为主体,多方共同参与下共同帮教,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使其主动接受教育,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虽然对杨某的矫正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我们在矫正过程中仍需不断的反思:如何将社区服刑人员的情感、态度、价值观有机地融入到目标和措施中去,并且一定要注重其家庭和工作单位的力量。因为除了家庭,社区服刑人员更多的时间是在工作单位,如果工作单位不配合司法所的工作,那么教育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不断丰富教育矫正的手段,逐步开拓和探索新的矫正思路,解决矫正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