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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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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92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陵水县。2019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陵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2019年2月11日,杨某某到陵水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其日常监督。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9年2月11日,陵水县司法局收到了陵水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9年2月11日送达了回执,并下发社区矫正对象告知书至司法所。2019年2月11日,杨某某到陵水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其日常监督。

(二)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杨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社区矫正志愿者、监护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杨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杨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及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对杨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杨某心理负担较重,整日闷在家里,不愿与人交流,又因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能在外地打工,只能本地就业,收入较少,其心理消极、自卑的情绪十分严重,面对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也极为抵触。2019年3月初,杨某无故缺席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司法所及时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并告知如不及时改正,将面临警告处罚。针对这些问题,司法所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定期对杨某进行个别谈话及思想教育,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强化其认罪服法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避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同时,针对其存在的心理负担,多次找其谈心谈话,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经多方面教育疏导,杨某某放下思想包袱,面对社区矫正的态度更加端正了。严管三个月期满,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经过考核,处遇级别转为普管。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杨某某在社区矫正八个月后,思想已经有了较大转变,放下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戒备心理,袒露心扉。司法所多次与杨某某谈话,杨某某表达悔恨心理和外出打工的愿望。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的心理动态和表现情况,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鼓励杨某某出去工作、融入社会的同时,也可以贴补家用,并且要求其要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务、教育学习、技能培训,电子监控腕带必须保持24小时有电信号,决不允许出现关机、低电以及没有信号等行为出现,否则将对其进行警告处理。不久后,杨某某在司法所的介绍下,在县里找到一份帮忙采摘瓜果的工作,虽然是力气活,但是收入较高,同事也较为热情,杨某某非常满意这份工作,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变自己的现状。根据杨某某打工的情况,每次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活动,都提前通知杨某某,让杨某某合理兼顾社区矫正和工作的关系。附近居民们看到杨某某经社区矫正后对生活的态度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慢慢改变了对杨某某的看法,消除了担心和“有色眼镜”。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杨某通过这一年来的社区矫正,不但思想上有了较大转变,而且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了家庭的生活水平,个人生活也步入正轨。司法所工作人员动员杨某某,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力所能及的做一些帮助他人的事情,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回报社会。杨某表达自己在本地打散工,没有固定的时间参加社团公益活动,但是可以在家附近帮助一些行动不便的老人干些体力活。司法所鼓励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坚持从小事做起,帮助身边的孤寡老人和需要帮助的人。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经过一年来的社区矫正后,杨某某在思想上有了较大改变,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已经能适应并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20年2月11日,司法所组织杨某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进行解除杨某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系统介绍了杨某改造情况,宣告顺利完成对杨某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解除对杨某的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20年2月11日,司法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从即日起杨某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正式回归社会。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陵水县司法局按规定将杨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陵水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并自觉接受监督。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矫正对象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为杨某某建立了安置帮教档案,继续对杨某某进行跟踪帮扶,促使其彻底融入社会。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入矫接收、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解除社区矫正等工作的开展,不仅矫正其外在表现的行为,更疏导其内在的心理困惑,及时的从点滴的事情中及时捕捉到有用信息,及早预防和发现问题,并且制定和改进社区矫正方案,有效的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违法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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