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女,197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2015年9月,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2015年10月28日,陈某到青羊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10月14日,青羊区司法局收到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2015年10月28日,陈某到青羊区司法局报到,青羊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开具《社区矫正人员报到通知单》,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5年10月29日,陈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因陈某为女性,司法所确定了一名女性工作人员作为矫正小组成员,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陈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居委会干部等矫正小组成员,对陈某进行了入矫接收宣告,并开展了入矫谈话教育。通过向陈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限制出境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向陈某明确在其缓刑考验期内由司法所对其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实施监督教育管理情况
司法所通过建立矫正小组,拟定矫正方案,对陈某实施全方位的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陈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在陈某缓刑期间,司法所要求其做到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一次,由其本人签名并送至司法所。遇有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要及时书面报告。陈某在离开原单位后,找到新工作能够主动向司法所报告,并主动汇报其思想、生活、工作动态。司法所通过个人教育、集中教育的方式,以及在线法律知识测试、观看法治视频、阅读时事政策等形式,要求陈某每月参加教育学习不少于八个小时。通过集中公益劳动、鼓励个人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形式,要求陈某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八个小时。因工作出差,陈某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司法所要求其履行外出请假手续,提交书面假条及相关证明。司法所审批后,同意其请假外出,向其发放《外出批准单》,报青羊区司法局备案,并要求陈某在外出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每日向司法所报告实时位置,返回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交回《外出批准单》。在陈某外出期间,司法所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陈某进行实时定位跟踪管理。
(二)对其给予警告的经过
2016年11月4日,青羊区司法局查询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时,发现陈某位于四川省广元市,且并未履行外出请假手续。司法所随即电话联系陈某,其承认当时确实是在广元市出差,因出差是早上公司的临时决定,其外出匆忙,未能向司法所请假。司法所要求其立即返回,并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外出请假相关规定,须受到警告处分。陈某立即返回成都,并向司法所提交了一份公司出具的出差证明。11月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青羊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给予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经过核实评议,青羊区司法局认为陈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中关于外出请假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有关社区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对陈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11月8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办公室,向陈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其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陈某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和宝贵的自由,其表示会吸取教训,坚决杜绝侥幸心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三)矫正效果
根据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矫正小组每季度对其进行考察鉴定,针对陈某开展法治、心理、亲情教育,帮助其认罪悔罪,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7年8月,司法所要求陈某在其矫正期满30日前作出书面总结,总结其在矫正期间内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以及个人的思想认识等。司法所根据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季度考察意见、年度评审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作出安置帮教的建议。
2017年9月14日,司法所填写《解除社区矫正审批表》,报区司法局审批。2017年9月23日,陈某矫正期满,司法所对陈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读司法所对陈某的鉴定意见,宣布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发放由区司法局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由陈某签字确认并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参加宣告。区司法局按规定将陈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寄达决定机关,同时抄送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和青羊区公安分局。
陈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按照安置帮教相关规定,将其列为帮教对象,建立安置帮教档案。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通过严格管理和耐心教育,对社区服刑人员报告、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日常监管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作出警告处理,促使其增强在矫意识,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陈某在总结中写到:“是司法所不带歧视的眼光和语重心长的鼓励、孜孜不倦的耐心开导,让我重拾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使我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树立了自强、自立、自新的意念,渐渐从阴影中走了出来,更能自信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