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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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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贾某

被申请人:安徽省芜湖市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安徽省芜湖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申请一案,向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所投诉的内容(护理人数鉴定)没有作出合法性判断处理。被申请人在答复函中表述:“关于护理依赖人数鉴定,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具体规定,广济鉴定所建议护理依赖人数为2人,是供法院的参考意见”,参考意见就是鉴定意见,是该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4项鉴定事项的鉴定结论。被申请人给出的“是供法院参考意见”而不是鉴定意见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该“护理人数”的鉴定已经明显超出了司法鉴定范围,司法行政机关没有许可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护理人数给予鉴定。

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司法鉴定机构对护理人员人数提出鉴定意见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该款明确了护理费的计算方式要素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标准、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根据以上规定,涉案鉴定机构作为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可以就护理人数提出意见,护理人数鉴定属于业务范围。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明确护理人数的鉴定是否超越了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7.严格规范投诉处理答复。……投诉处理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答复应当依据合法、内容完整、回答充分……”。在本案中,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的业务范围,审定涉案司法鉴定对于护理人数作出明确的鉴定是否超越了鉴定范围,并将调查情况向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以司法鉴意见只是供法院参考使用回复申请人,而对涉案司法鉴定机构是否超越鉴定范围这个核心问题予以回避,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撤销被申请人《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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