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申请人某公司与某食品科技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申请人为某食品科技公司承建厂房并具体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监督与指导。2024年8月,某食品科技公司安排两名不具备动火资质的工人在施工现场进行电焊作业时引发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380万元。经被申请人某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证实:两名不具备动火资质的工人系某食品科技公司私自安排,但申请人的项目安全总监也存在签字审批该动火作业的情形,遂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保证所属人员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于2025年2月对申请人作出罚款491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4月14日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尽到资质审查义务、被申请人以此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经听证查明,申请人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责任方,未严格审查动火工人资质即签字审批,对在施工中引发火灾且造成财产损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依照《山东省消防条例》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符合规定。听证过程中,经释法说理,申请人表示对行政处罚不持异议,但是希望通过案件审查推动被申请人明确火灾事故责任比例,以便与某食品科技公司协商确定火灾损失承担比例。基于此,行政复议机构坚持实质性化解争议的目标导向,主动与被申请人沟通对接,促成被申请人制作火灾事故分析报告,详细分析事故起因与火灾扩大原因,清晰界定各方责任,为后续申请人与某食品科技公司的民事争议处理提供依据。申请人的诉求得以解决,遂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实施相关执法行为是筑牢安全防线的重要保障。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听证方式,全面查实案件真实情况,支持和保障了合法合理的执法行为。同时聚焦申请人的实质需要,从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一方面为双方搭建起沟通平台,对申请人释法明理,讲明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义务和要求;另一方面协调被申请人出具火灾事故分析报告,准确界定各方责任,真正实现了事心双解,为预防和处理申请人后续民事争议提供了保证。此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对经营主体合规经营的充分关切和诉求事项的精准回应,对优化安全生产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