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黄某不服福建省某市辖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案

黄某不服福建省某市辖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案

分享
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1952年,福建省某市辖区某村村民蔡某取得该村57号房屋的《土地房产所有证》。1965年蔡某去世后,申请人黄某作为蔡某法定继承人继承该房产,但一直未换发新的权证。1997年,第三人邱某虚构其与蔡某是祖孙关系,以继承方式取得蔡某名下57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将其变更为其72号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20年,57号房屋、72号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且均被拆除。因57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已被72号房屋占用,57号房屋呈现为无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征收单位无法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给予申请人对应补偿。20228月,申请人黄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57号房屋产权。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邱某无法提供祖孙关系证明,其继承57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成立,但最终以房屋已被拆除、物权灭失为由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20245月,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以57号房屋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换发为72号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由,认定57号房屋无合法批建手续,仅按实测房屋面积支付搬迁补助及奖励。申请人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重作。20254月,被申请人仍以权属证书已转移、房屋无合法批建手续为由,再次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维持原补偿标准(补助款)7.3万元。申请人不服,于202565日再次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焦点问题评析】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继承的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召开听证会查明,第三人邱某无法证实其与蔡某的亲属关系,其通过虚构亲属关系取得72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立,57号房屋权利并未合法转移,72号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属错误登记,人民法院也在相关民事案件中确认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某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被申请人应对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屋履行调查认定职责,其在未核实的情形下,仅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被撤销及规划部门复函为依据,否定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人地位,显属事实认定不清。鉴于案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为彻底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补偿、补助及奖励共计753.9万元。

【审理结果】

本案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历史遗留复杂争议的典范。面对长达二十余年的权证错误登记与补偿不公平问题,行政复议机构没有简单作出撤销并责令重作的复议决定,而是本着为群众解决核心诉求的积极态度,主动查明第三人以虚构手段获取权证的关键事实,明确认定申请人合法权利人地位,进而组织各方精准核对补偿标准,最终直接对补偿数额作出变更,让多年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在行政复议渠道得到彻底解决,申请人被错误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也回归到合法状态。上述案件的办理,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担当,也体现了行政复议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让人民群众在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其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