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不服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公证执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答复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某公司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向某公证处申请对该房屋评估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某公证处向某公司出具了涉案公证书,但该公证书违法,请求被申请人撤销公证书,并给予公证机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认定某公证处不存在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的情形,涉案公证书不存在违法之处。该投诉处理答复不合法,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监督指导的行政职责,所作投诉处理答复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1.根据《公证法》第五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仅具有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并不具有撤销公证机构公证书的法定职责。2.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追究涉案公证处违法责任的问题,根据调查情况,某公证处在办理本案公证过程中,并不具有《公证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情形,同时,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权对公证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被申请人无权对公证机构进行行政处罚。3.关于申请人提出涉案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合法有效证据支持,公证机构未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与某评估公司资格的问题。经调查,本次公证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料等相关文件齐全,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类别为保全证据,公证处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情况。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公证法》与《公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应审查公证申请人申办公证事项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审查公证申请人是否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某公证处经某公司申请,就该公司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某房屋进行评估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某公司向某公证处提交了公证申请及有关土地一级开发监管委托协议、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材料,但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其调查的相关公证档案材料无法判断刘某某房屋是否在涉案拆迁范围内,即无法认定作为公证申请人的某公司是否有权对刘某某的房屋实施拆迁评估行为,其是否具有申办该公证事项的资格。被申请人未查明该问题,即答复复议申请人涉案公证书不存在相关违法问题,属于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查清了公证申请人某公司是否具有申办该公证事项的资格。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应审查公证申请人申办公证事项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审查公证申请人是否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公证申请人必须是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根据涉案公证机构提供的有关公证档案,无法判断刘某的房屋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因此,也就无法判断公证申请人某公司是否具有就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复议申请人刘某某房屋进行评估的行为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的资格。被申请人未对该问题进行审查核实,即答复复议申请人涉案公证书不存在相关违法问题,属于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答复,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