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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某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律师执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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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某律师事务所伪造申请人和部分住户签名向被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将地址变更到某区某路25号1门9号,实际上未得到1门住户的同意。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要求对某律师事务所作出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并没有对伪造居民签字之事进行全面彻底地调查和处理,就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经查,涉案律师事务所在2012年2月1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办公场所变更的过程中,其所提供的三份书面材料均存在伪造他人签字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办公场所变更过程中伪造他人签字,属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决定给予该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仅对伪造的张某某的签名进行了调查确认,对其他住户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未予调查。而该情况涉及对某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的分析确认,继而影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焦点问题评析】

1.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该律师事务所为达到将办公地址迁到某区某路25号住宅楼1门9号的目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了1门张某某等10位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张某某在投诉时反映,该律师事务所伪造了“大部分住户的签名”,但被申请人对除张某某外的其他业主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未予调查。而该调查结果可能影响对该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情节、危害程度轻重的判断,继而影响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2.被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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