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某县司法局组织对全县上半年已办结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评查发现,县应急管理领域部分案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先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涉嫌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县司法局决定对此类案件依法开展监督。
县司法局成立工作专班,对县应急管理局此类案卷存在的问题研究分析后认为,县应急管理局对复议前置的情形理解有误,未能将“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两种情形区分开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属于复议前置情形,而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已经履职并进行了行政处罚,此类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情形,在行政处罚中告知当事人“先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程序瑕疵。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县司法局向县应急管理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其进行纠正。县应急管理局收到意见书后,举一反三,立即组织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自纠。在后续案卷评查时,县司法局未再发现此类问题。
行政复议前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范围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对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况的,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既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方式时,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严格对照行政执法程序,紧扣案卷制作标准,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全面监督,可以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和瑕疵,进而查找归纳出共性问题,以个案问题为突破口推动类案整改,既规范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