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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县司法局对县应急管理局未正确告知 当事人救济途径执法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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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248月,某县司法局组织对全县上半年已办结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评查发现,县应急管理领域部分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先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涉嫌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县司法局决定对此类案件依法开展监督。

【焦点问题评析】

县司法局成立工作专班,应急管理局此类案卷存在的问题研究分析后认为,县应急管理局对复议前置的情形理解有误,未能将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两种情形区分开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属于复议前置情形,而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已经履职并进行了行政处罚,此类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情形,在行政处罚中告知当事人先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程序瑕疵。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县司法局向县应急管理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其进行纠正。县应急管理局收到意见后,举一反三,立即组织系统内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自纠。后续案卷评查时,县司法局未再发现类问题。

【裁判结果】

行政复议前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范围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对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况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方式时,存在瑕疵,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严格对照行政执法程序,紧扣案卷制作标准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全面监督,可以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和瑕疵,进而查找归纳出共性问题,个案问题为突破口推动类案整改,既规范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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