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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某镇政府 不当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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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某镇政府根据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发现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某村民焚烧垃圾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9月,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执法监督局”)对本市2024年办结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发现,该案涉嫌处罚对象错误,决定依法开展监督。

【焦点问题评析】

执法监督局核查后发现,该案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当是焚烧垃圾的行为人(未满12周岁),而不应是该行为人的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焚烧行为人不满12周岁,应当不予处罚。但镇政府却作出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处罚的决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执法监督照《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某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向镇政府所在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要求督促指导镇政府进行纠错。根据县政府要求,县执法监督局向镇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其依法予以纠正。同时将《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抄送该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室,要求协助做好执法监督工作。镇政府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立即启动纠正程序,撤销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退还当事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加强管教。

【裁判结果】

按照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一般来讲,都是下管一级。本案中,监督层级跨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本案关于执法监督案件的办理程序和文书制发程序,对厘清政府和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以及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的监督职责具有借鉴意义。当前,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和街道后,对于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了”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同乡镇和街道之间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有必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本案中,市执法监督局抽查乡镇执法案卷,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政府依法履责,监督镇政府整改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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