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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对上海裕隆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江某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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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违法违规事实】

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经查明,江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上海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A所)提出离职申请,2014年12月31日,A所同意其离职,2015年1月6日,江某与A所有关人员办理鉴定案卷移交等手续。2015年1月12日,江某被上海某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B所)正式任命为机构负责人。2015年2月16日,江某填写《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许可类)》,并于2015年2月25日连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材料一并交付上海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申请办理执业机构变更手续。2015年2月26日,江某和黄某在某路某室以A所名义接受当事人杨某某委托,对“杨某是否为杨某某、刁某某亲生儿子”作法医物证鉴定。当天,黄某与杨某某签订了《司法鉴定协议书》,并向当事人收取了3300元鉴定费;随后,江某分别为被鉴定人杨某某、刁某某和杨某采集血样和照相,并于2015年3月5日以A所鉴定人的名义出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整个鉴定过程还存在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鉴定意见书的落款处仅有一名鉴定人签名,私自预留鉴定机构印章,私自在其他单位进行检测(拒绝陈述单位名称)等行为。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A所提供的《员工离职申请表》、《承诺书》、2015年1月6日鉴定案卷接收单(注:承诺书的落款年份应为2015年)和《离职证明》;B所提供《任命书》;我局提供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许可类)》、《准予变更行政审批决定书》;当事人杨某某提供的《上海A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协议书》;举报人提供的《上海A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2015年5月19日和6月1日,江某和有关人员在接受上海市司法局调查的询问笔录及2015年6月17日江某给上海市司法局的书面说明中作了相关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处罚依据】

(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决定】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上海市司法局于2015年7月14日给予鉴定人江某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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