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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对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文某某、曾某某超出审核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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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违法违规事实】

广东省司法厅在调查相关投诉案件时查明,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华泰所)及其机构负责人文阳辉、鉴定人曾省忠存在着严重违法违规情况,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三十四条关于司法鉴定文书只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两种文本的规定,出具了175份不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书;

(二)明知文证审查只是进行司法鉴定的一个前置程序,歪曲理解省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文证审查业务的批复》(粤司办〔2012〕107号)、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文书鉴定等6项行业指引的通知》(粤鉴协指〔2012〕2号)和《关于发布〈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的通知》(粤鉴协指〔2012〕12号)出具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单方受理保险公司的委托,在鉴定检材相对缺失的情况下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否认其他的合法受理、鉴定检材充足、文书规范的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严重影响了其他鉴定机构和伤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带来了恶劣影响;

(四)身为省司法鉴定协会的会员,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书公开不承认协会的行业指引,严重违反司法部的《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等的投诉材料、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4年7月1日出具的第一份带有文书编号的书证审查意见书、2015年4月21日出具的最后一份带有文书编号的书证审查意见书、华泰法医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XXX号、华泰法医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XXX号、华泰法医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XXX号、华泰法医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XXX号、华泰法医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XXX号、华泰法医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XXX号、华泰法医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XXX号等九个案卷档案、《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文某某、曾某某《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本案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一)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违规出具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

(二)鉴定人文某某、曾某某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的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处罚决定】

(一)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一)的规定,给予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立即停止以上违规行为。

(二)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九条(二)的规定,给予鉴定人文某某、曾某某警告的处罚,并责令曾省忠立即停止以上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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