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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对新疆卓鼎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关某某、特某某未依据鉴定规范、超业务范围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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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违法违规事实】

2016年7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收到“何某某与克拉玛依市X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案件当事人投诉。经查,新疆卓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关某某、特某某在“关于何某某与克拉玛依市X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中,在不具备尸体解剖的条件下进行尸体解剖,司法鉴定人特某某在不具有法医病理鉴定资质的情况下超业务范围进行鉴定。

新疆卓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关某某、特某某在此案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况:1.未按照GA/T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规定执行;2.该所司法鉴定人特某某在不具有法医病理鉴定资质的情况下超业务范围进行鉴定。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投诉单位的投诉材料、新疆卓鼎司法鉴定所新卓法临鉴字(2016)第136号《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档案材料、新疆卓鼎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关某某、特某某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处《关于关某某、特某某行政处罚审核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对本案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32号令)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不得受理”。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6号令)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决定】

依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于2017年7月13日给予给予新疆卓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关某某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给予新疆卓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特某某警告,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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