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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对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违规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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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违法违规事实】

北京市司法局在调查相关投诉案件时查明:2013年8月15日,因办案需要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对被鉴定人吴某某精神状态等进行鉴定,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接受委托后开展了鉴定工作,于2013年8月30日出具了“京安精鉴【2013】XXX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中鉴定费用及收费方式一项约定预计收费总计5000元。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在鉴定活动中除收取上述鉴定费外,另向委托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取鉴定出诊劳务费5000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没有此项收费项目)。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投诉信、投诉人身份证明、《司法鉴定协议书》、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出具的《出诊费用收据》、《收条》、鉴定费发票、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对投诉的答复、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人的询问笔录、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复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规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1.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2.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3.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4.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5.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7.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8.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9.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北京市司法局决定于2016年9月9日给予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警告并责令三十日内退回鉴定出诊劳务费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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